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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介绍

原告张建军、张建华与被告张建国、张海涛、张江海系亲兄弟,五人的父亲为张守义(被继承人),母亲为刘春兰(被继承人)。刘春兰于2020年9月去世,张守义于2023年1月去世,二人父母均先于其去世。涉案一号房屋系张守义、刘春兰生前居住的农村宅基地房屋,登记在张守义名下。

各方确认,一号房屋先后经过两次建设:1964-1965年,张守义、刘春兰建设北正房3间及耳房2间;1993年,经审批翻建、扩建为北正房6间,翻建时全家均有参与,未使用旧房物料;1998年,该院落建设东厢房4间。后张守义、刘春兰与五子张建国共同在一号房屋居住直至去世,张建国婚后未另行取得宅基地,户口一直留在一号房屋内。

五兄弟曾达成口头分家协议:张建军、张建华、张江海、张海涛结婚后,每人各分得父母帮忙建设的宅院(含四间房),并另行取得宅基地,户口迁出一号房屋,且需补钱给父母;张建国因与父母共同居住,分得一号房屋内北正房4间,剩余2间作为父母养老房,父母由张建国赡养,不再轮班照料。

2023年9月,张建国作为被腾退人,与甲公司签订《住宅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一号房屋被拆迁,腾退补偿总款近300万元,安置房尚未建设,补偿款全部由张建国领取。张建军、张建华认为,二人参与一号房屋翻建,该房屋系父母夫妻共同财产,拆迁利益应作为遗产全额分割,遂起诉张建国,要求各分得439593.14元,案件受理费由张建国负担。

被告张江海未出庭,明确表示放弃一号房屋及拆迁利益的一切权利;被告张海涛辩称,其参与房屋翻建,主张析产及继承份额;被告张建国、张磊(张建国之子)答辩称,二原告已分家另过、另行取得宅基地,无权继承父母宅基地房屋;二原告参与翻建系无偿帮扶,并非享有房屋份额;张守义、刘春兰曾立代书遗嘱,将养老房指定由张建国、张磊继承;东厢房系张建国与父母共同建设,部分不属于遗产;宅基地利益不适用继承,请求驳回二原告诉讼请求。

庭审中,张建国提交代书遗嘱、立遗嘱视频、证人证言、村民证明、父母住院及丧葬费用票据等证据,拟证明遗嘱效力及自身尽赡养义务较多;二原告提交刘春兰住院病案(证明立遗嘱时刘春兰处于浅昏迷状态,无民事行为能力)、视频资料等,反驳遗嘱效力,主张房屋系家庭共有财产。张建国委托律师介入,重点梳理分家事实、一户一宅原则、遗嘱瑕疵应对及拆迁利益区分,精准抗辩二原告诉求。

裁判结果

张建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各给付张建军、张建华、张海涛每人二万九千三百一十九元七角五分;

驳回张建军、张建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该判决核心意义在于:认定二原告已分家另过、另行取得宅基地,无权分割宅基地相关拆迁利益;房屋翻建参与行为不构成共有权;代书遗嘱虽无效,但按法定继承仅分割房屋重置成新价(遗产部分),张建国成功守住95%以上的拆迁利益,充分体现专业律师精准抗辩、锁定核心法律要点的优势,为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继承案件提供典型参考。

法院说理

法院认为,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一号房屋(北正房、东厢房)的性质认定、代书遗嘱效力、拆迁利益的遗产范围及分割方式。结合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具体说理如下:

第一,北正房6间的性质认定。1993年翻建北正房时,张建军、张江海已分家另过,张建华非建房审批文件中的同居人口,虽参与翻建,但亲属间相互帮扶建房符合农村风俗习惯,不能据此主张房屋共有权。结合口头分家协议及履行情况,认定北正房4间归张建国所有,剩余2间为张守义、刘春兰的遗产。

第二,东厢房4间的性质认定。东厢房建设于1998年,二原告主张全家共同建设,但未提交证据佐证,结合建房时各方年龄、实际居住情况,认定东厢房为张守义、刘春兰与张建国共同建设,系家庭共有财产,其中2间为遗产。

第三,代书遗嘱效力认定。该遗嘱虽为共同遗嘱,但存在三大瑕疵:一是立遗嘱时刘春兰处于浅昏迷状态,无法确认其意思表示真实、具有遗嘱能力;二是刘春兰的签名系张守义代签,无证据证明其同意;三是视频中的遗嘱与提交法院的遗嘱文本不一致,代书人、见证人陈述矛盾,无法确认遗嘱真实性及形式合法性,故认定遗嘱无效,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

第四,拆迁利益的分割原则。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以户为单位,实行“一户一宅”原则,宅基地使用权不属于遗产,不发生继承。张建国与父母共同居住、未另行取得宅基地,作为户内成员,有权单独享有宅基地相关拆迁利益(综合补助费、奖励等)。仅房屋重置成新价中属于遗产的部分,按法定继承分割。

第五,法定继承份额酌定。五兄弟均系第一顺序继承人,张江海放弃继承,张建国与父母共同居住、尽主要赡养义务,可多分遗产;二原告、张海涛已分家另过,仅能分割遗产部分的房屋重置成新价,结合份额酌定每人分得2万余元。

胜诉办案心得

结合本案办理过程、法院裁判思路,针对“农村宅基地房屋继承、拆迁利益分割、代书遗嘱效力、分家权益认定”这些高频农村纠纷场景,总结核心胜诉要点、实务维权技巧及风险提示,为面临拆迁利益争夺的当事人提供参考。

精准锁定“分家另过+一户一宅”核心抗辩点,筑牢胜诉基础。本案最关键的胜诉逻辑的是,二原告已分家另过、另行取得宅基地并获得拆迁利益,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8条,已分家另过的子女无权主张父母宅基地房屋的继承权,仅能就房屋建安成本(重置成新价)主张继承。我们重点梳理分家协议、宅基地审批记录、户口迁移证明,精准适用“一户一宅”“房地一体”原则,成功抗辩二原告分割全部拆迁利益的诉求,这也是农村宅基地继承案件的核心维权要点。

理性应对遗嘱瑕疵,最大化维护当事人利益。本案中,代书遗嘱虽因形式瑕疵、意思表示真实性存疑被认定无效,但我们并未放弃核心主张,而是同步举证张建国尽主要赡养义务、与父母共同居住的事实,争取法院在法定继承中酌定多分遗产,同时强调张建国对房屋的贡献,最终实现“遗嘱无效但核心利益不受损”的效果。提示当事人,订立代书遗嘱务必符合法定形式,避免因见证人、签名、视频留存等问题导致遗嘱无效,若遗嘱存在瑕疵,应委托律师及时制定补救方案。

区分“房屋翻建参与”与“房屋共有权”,破解核心争议。二原告以“参与房屋翻建”为由主张共有权,我们重点引用相关司法解释,明确“翻建贡献不等于共有权”,亲属间无偿帮扶建房是农村习俗,不能据此主张房屋份额,同时提交证据证明二原告的翻建行为系对父母的赡养延伸,成功反驳其共有权主张。这也是农村房屋继承案件的常见误区,房地产律师可帮助当事人厘清法律关系,规避维权陷阱。

精准区分拆迁利益性质,守住非遗产部分权益。农村房屋拆迁利益包含房屋重置成新价(可作为遗产)、宅基地相关补偿(非遗产)、搬迁奖励(非遗产)等,我们重点梳理拆迁协议及补偿方案,明确区分遗产与非遗产范围,主张张建国作为宅基地使用权人,单独享有宅基地相关补偿及奖励,仅就遗产部分按法定继承分割,成功守住绝大部分拆迁利益。

农村宅基地继承核心风险提示与维权建议。此类案件中,当事人需重点防范三大风险:一是分家协议未书面化,导致分家事实无法举证;二是遗嘱订立不规范,出现形式瑕疵或意思表示不真实,最终被认定无效;三是混淆“房屋继承”与“宅基地继承”,误将宅基地利益作为遗产主张。建议:1. 农村分家尽量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房屋、宅基地归属;2. 订立遗嘱(尤其是代书遗嘱),务必委托专业律师审核,确保形式合法、意思表示真实;3. 与父母共同居住、未另行取得宅基地的子女,应留存共同居住、尽赡养义务的证据,为后续维权奠定基础。

最后,若您正面临农村宅基地房屋继承、拆迁利益分割、遗嘱效力认定、分家协议纠纷等问题,切勿盲目应诉。专业的房地产律师可协助您梳理分家事实、审核遗嘱效力、区分拆迁利益性质、制定精准抗辩策略,帮您守住核心权益。本律师团队专注于农村房产继承、拆迁纠纷多年,拥有丰富的胜诉案例及实务经验,可全程代理当事人参与诉讼、协商调解,助力客户化解纠纷、胜诉维权。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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