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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介绍

刘建军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 确认原告对一号房屋有权居住使用;2.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刘建明、孙秀兰)系兄弟、兄嫂关系。一号房屋系原、被告父亲刘福安承租的公房拆迁安置而来,原告刘建军及父亲刘福安、母亲张桂芬(原张淑珍)均为拆迁应安置人口。一号房屋初始登记在刘福安名下,2011年母亲张桂芬去世。2017年7月,被告刘建明以给父亲准备遗嘱为名,骗取原告同意放弃一号房屋中母亲遗产的继承份额。2022年6月父亲刘福安去世后,原告才得知一号房屋已先后过户至刘建明、孙秀兰名下。原告认为,其作为涉案房屋的被安置人,依法有权居住使用一号房屋,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刘建明辩称:其与孙秀兰系夫妻关系。原告刘建军的户口不在原被拆迁房屋内,并非合法被安置人。1982年,原告单位已为其分配房屋,而其一家三口一直居住在一号房屋内。拆迁时,其一家三口才是实际被拆迁人,因父亲刘福安是原公房承租人,故以刘福安名义挂名办理拆迁手续。因一号房屋所在区域系危改范围,享有福利政策,其一家三口系困难户,加上原告名字可多享受15平米价格优惠,故才将原告名字写入拆迁合同。原告名下有多处住房,还对外出租,并无在一号房屋居住生活的需求,其主张居住权无事实依据,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孙秀兰辩称:一号房屋现登记在其名下,系其与刘建明出资购买。该房屋拆迁时,相关法律未明确规定居住权,居住权系《民法典》颁布后新增规定。即便按《民法典》规定,设立居住权需满足生活居住需求,而原告名下有三套住房,其主张居住权无法律依据,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刘福安与张桂芬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两子,即原告刘建军、被告刘建明。

2003年至2008年期间,甲公司与刘福安先后签订两份《朝内危改区就地安置合同》,均明确载明原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26.31平方米,应安置人口为刘福安、张桂芬、刘建军三人,刘福安选择就地安置,自愿购买安置住房。两份合同均由刘建明作为代理人代签,合同约定了安置房屋面积、房价款及优惠计算方式,其中房价款计算与安置人口数量相关,人均可享受15平米平价款优惠。

被告刘建明、孙秀兰主张,按当时拆迁政策,其一家三口应分得三居室一套,后协商置换为两居室和一居室,一居室登记在刘福安名下、由其出资购买,加原告名字仅为享受价格优惠。后因回迁房整体规划变动,安置房屋调整为三居室,即本案一号房屋。

2013年6月,一号房屋因拆迁安置,由甲公司变更登记至刘福安名下;2017年7月,该房屋通过继承、赠与变更登记至刘建明名下;2017年8月,该房屋通过夫妻间不动产转移登记,变更至孙秀兰名下。

另查,拆迁安置时,原告刘建军的户口确不在原被拆迁房屋内,刘建军亦认可其名下有其他房屋。被告提交涉案危改区改造实施细则,主张安置对象为在危改区有本市常住户口、正式住房且长期居住的居民,原告不符合该条件。

裁判结果

确认原告刘建军对一号房屋有权居住使用。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刘建明、孙秀兰承担。

法院说理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为:原告刘建军是否为一号房屋的合法被安置人,其主张对该房屋享有居住权是否成立。

首先,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拆迁安置利益应依法归被安置人享有。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一号房屋系由刘福安原承租的公房拆迁安置所得,两份《朝内危改区就地安置合同》中均明确载明刘建军为应安置人口,该登记具有法律效力,系认定被安置人身份的核心依据。

其次,结合当事人陈述及拆迁合同约定,一号房屋的房价款计算与安置人口数量直接相关,被告亦认可,在安置涉案房屋时,实际享受了刘建军作为安置人口带来的15平米价格优惠,可见刘建军的安置人口身份直接影响了安置房屋的取得及价格,其作为被安置人,依法享有相应的安置利益,而居住使用涉案房屋正是安置利益的核心体现。

最后,关于被告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提交的危改区改造实施细则中,所称“安置对象”实际系指原被拆迁人,而非全部应安置人口,不能以此否定刘建军的被安置人身份;同时,原告名下有其他房屋、户口未在原被拆迁房屋内,均不能否定其作为合同明确载明的被安置人所享有的合法居住权益,被告以此拒绝原告居住使用一号房屋,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综上,刘建军作为一号房屋的合法被安置人,享有居住使用该房屋的权利,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胜诉办案心得

本案系典型的拆迁安置房屋居住权纠纷,结合本案及同类拆迁安置房屋纠纷的办案经验,总结以下胜诉心得及维权指引,供有同类需求的当事人参考。

1. 拆迁安置房屋居住权胜诉,核心在于“固定被安置人身份证据”。本案中,刘建军胜诉的关键的是,我方重点聚焦拆迁安置合同这一核心证据,两份合同均明确载明其为应安置人口,该书面证据具有极强的法律效力,直接奠定了胜诉基础。同时,我们补充举证,证明其安置人口身份直接影响房屋价格优惠,进一步佐证其享有安置利益,彻底反驳了被告“非合法被安置人”的抗辩,成功说服法院支持我方诉求。

2. 应对亲属“否定安置身份、以无居住需求抗辩”,重点在于“拆解抗辩漏洞+明确法律边界”。此类纠纷中,亲属常以“户口不在、有其他住房、挂名安置”为由,拒绝被安置人居住使用房屋,我方的办案思路是:一方面,明确被安置人身份的认定标准,以拆迁安置合同、安置人口登记表等书面证据为准,而非以户口、实际居住情况为准;另一方面,拆解被告的不合理抗辩,明确“名下有其他住房”“未实际居住”均不能剥夺被安置人享有的合法居住权益,倒逼被告放弃无理抗辩。

3. 拆迁安置合同是核心证据,务必妥善保管。拆迁安置合同不仅明确了安置房屋的基本信息,更载明了应安置人口、安置利益等关键内容,是认定被安置人身份、主张居住权、分割安置利益的核心依据。在此提醒,涉及拆迁安置时,务必妥善保管安置合同、付款凭证、安置人口证明等相关证据,避免后续亲属就居住权、房屋归属产生纠纷时,因证据不足丧失维权主动权。

4. 明确“被安置人身份≠必须实际居住、户口在册”。实践中,很多当事人误以为,户口不在原被拆迁房屋、名下有其他住房,就丧失了被安置人权益,这是典型的认知误区。本案中,刘建军虽户口不在、有其他住房,但作为合同明确载明的被安置人,仍依法享有居住权。只要是拆迁安置合同、安置协议中明确载明的应安置人口,无论其户口、实际居住情况如何,均依法享有相应的安置利益,包括房屋居住权。

5. 遭遇拆迁安置房屋居住权纠纷,尽早委托专业律师,精准维权。此类纠纷涉及拆迁政策、安置合同解读、居住权认定等专业法律问题,亲属间的抗辩往往复杂多变,自行维权易陷入被动。专业律师可协助当事人:固定拆迁合同、安置人口证明等核心证据,梳理诉讼思路,拆解对方抗辩漏洞,精准援引法律规定及拆迁政策,全程护航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助力当事人高效打赢维权官司,保住房屋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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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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