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邹玉杰律师; 做一辈子刑辩,防一万人失足……

针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法》第 140 条),要实现更好的辩护效果,不能仅靠单一的“认罪求情”,而必须构建一套"事实 + 证据 + 法律 + 策略"的组合拳。

以下是六大核心辩护维度及具体操作建议:

一、定性之辩:从根本上否定犯罪构成(无罪辩护)

这是最彻底但难度最大的辩护方向,核心在于打破控方对“伪劣产品”的认定逻辑。

1. 质疑“伪劣”的法定情形

法律依据:该罪仅限四种情形: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合格冒充合格。

辩护点:

瑕疵 vs. 伪劣:如果产品仅存在外观瑕疵、标签不规范或非关键指标未达标,但不影响安全和使用功能,应主张属于民事违约或行政违法,而非刑事犯罪。

标准适用错误:审查指控依据的标准是否正确。

例如,有强制性国家标准(GB)却用了推荐性标准,或者用企业高标准去衡量普通产品。若产品符合强制性安全标准,仅不符合宣传的高指标,可主张不构成“不合格产品”。

2. 区分此罪与彼罪(罪名变更)

假冒注册商标罪:如果产品质量本身合格(如检测报告显示各项指标达标),只是贴了别人的牌子,应争取将罪名变更为处罚相对较轻的“假冒注册商标罪”或“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诈骗罪:如果控方指控诈骗(通常刑期更重),需证明存在真实的商品交易流(有发货、有实物、有售后),并非“空手套白狼”,从而将案件拉回至伪劣产品罪的范畴。

二、金额之辩:精准核减涉案数额(降档量刑)

该罪的量刑档次严格依赖销售金额(既遂)和货值金额(未遂)。金额直接决定是判缓刑、几年还是无期。

1. 剔除无效金额

未实际交付:核查账目,剔除定金、意向金、未发货订单的金额。

退货退款:已发生退货或退款的交易,不应计入销售金额。

自用部分:被告人自己使用或赠送亲友的部分,通常不计入销售金额。

2. 挑战价格认定标准(尤其是未销售部分)

标价 vs. 实际售价:对于未销售的库存(货值金额),若按“标价”计算过高,应主张按同类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或实际平均成交价计算。

案例参考:在某电子烟案中,律师成功反驳了按国外零售价计算的方案,主张按国内平均建议零售价计算,使货值从 700 多万降至 400 多万,刑期大幅降低。

3. 未遂情节的利用

若查获大量未销售产品,且销售金额未满 5 万元,但货值金额超过 15 万元,可主张认定为未遂。根据司法解释,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如从 7 年以上降至 2-3 年)。

三、主观之辩:切断“明知”链条(责任切割)

本罪必须是故意犯罪。证明被告人“不明知”或“被欺骗”是重要的出罪或减责路径。

1. 履行了审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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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上游供货商的资质证明、出厂合格证、检测报告、合同等,证明被告人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是被上游欺骗。

2. 岗位职责隔离

对于受雇佣人员(如司机、仓管、普通销售员),若能证明其只领取固定工资、不参与决策、不知晓内幕(如通过微信聊天记录、工资流水佐证),可主张其不具备主观故意,或不作为主犯处理。

3. 技术/管理过失

若因生产工艺波动、原材料突发问题导致个别批次不合格,且发现后积极召回,可主张属于管理过失而非刑事故意。

四、程序与证据之辩:排除非法证据

通过程序违法动摇控方证据体系,往往能迫使检察院退查或法院不予采信关键证据。

1. 抽样与检测程序

抽样合规性:检查抽样人数、封存过程、见证人签字是否合规。若样品来源不清或保管链条断裂(如中途开封),可申请排除检测报告。

鉴定资质:审查检测机构是否有相应资质(如 CMA/CNAS 认证),检测项目是否超出范围。

2. 电子数据提取

审查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的提取是否符合《电子数据取证规则》,是否存在篡改、剪辑或未制作笔录的情况。

五、角色之辩:主从犯与单位犯罪

在共同犯罪中,争取认定为从犯是降低刑期的最有效手段之一(可减少基准刑 20%-50% 甚至更多)。

1. 从犯认定

论证被告人在整个链条中起次要作用(如仅负责运输、包装、辅助销售),未参与核心决策、利润分配少。

2. 单位犯罪 vs. 个人犯罪

若行为体现单位意志、利益归单位所有,应认定为单位犯罪。单位犯罪中,直接责任人员的刑罚通常轻于同等情况下的个人犯罪,且更容易适用缓刑。

六、量刑情节之辩:最大化从宽幅度

若定罪难免,则需在量刑环节做到极致。

1. 认罪认罚的时机与策略

黄金窗口期:在审查起诉阶段,阅卷掌握全貌后,与检察官进行量刑协商。

结构性认罪:认可基本事实,但对金额计算方式、主观明知程度保留异议,以此作为谈判筹码,换取更低的量刑建议。

2. 退赃退赔与合规整改

全额退缴:积极退缴违法所得,预缴罚金。

取得谅解:若有具体受害人,争取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书。

企业合规:若是涉企案件,可申请启动“企业合规改革”,通过建立合规体系争取不起诉或缓刑(最高检重点政策)。

3. 自首与坦白

主动投案或在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未被掌握的罪行(如同种余罪、上线线索),争取法定从轻。

特别提示:

此类案件高度依赖专业鉴定意见和财务数据审计。

建议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尽量聘请具有化工、食品、机械等专业背景的专家辅助人介入,对控方的检测报告进行技术性质证,这往往是翻盘或大幅减刑的关键一招。

作者:邹玉杰律师

九章刑辩创始人,安徽律师门户网创始人;

亳州律协刑委会主任,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谯城区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

目标:穷二十年蛮力,救一百条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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