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李明真律师辩护的W某涉嫌资金支付结算型非法经营罪案,在黄金救援37天内成功取保,为当事人争取到春节前宝贵的团圆与自由。
一、案件背景
W某一直以自有资金从事转售卡业务,案发前,上家美其名曰告知其一个节约成本的方法,将某公司充当所谓购卡人将高达千万的购卡资金打到购物卡发行商场;再由W某前去商场领取某公司出资购买的购物卡和发票,此后个人将卡进行售卖。最后,按照上家此前与出资购卡公司谈好的的比例进行扣点作为留存利润,剩余钱款再转回上家提供的购卡公司控制的个人账户。由此完成整个案涉行为。
二、快速会见,研究案情
因家属委托时还不确定罪名,辩护律师初步判断此行为可能涉嫌资金支付结算型非法经营罪,故第一时间研究此类案件,并快速会见。
根据非法经营罪立案追诉标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达500万元以上、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即构成“情节严重”。实践中,转卖购物卡的涉案金额极易达标万不可小觑。
而《刑法》第225条第三项的“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针对“地下钱庄”等金融套利行为,需具备“资金跨主体转移、规避金融监管”的核心特征。故本案重点在于研究资金是否实现了跨主体转移,以及行为人是否明知自身行为违反国家规定,且希望或放任“扰乱市场秩序”结果发生。
(一)何为资金跨主体转移?
非法经营罪,尤其在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语境下,资金跨主体转移特指: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行为人以中介或通道角色,将资金在不同独立法律主体间实施归集、划转、二次清分的非法资金流转行为,核心是突破支付结算许可、脱离监管、充当资金“二清”中介。如将单位资金在无真实交易情况下转入个人账户,实现套现或者跨不同主体间的转移资金。
1.主体的不同:必须是两个独立法律主体,如从公司公户转给个人私户;
2.转移行为的违法性:未取得央行《支付业务许可证》,却以“代收代付、资金归集、二次清分、通道划转”等方式,在收付款人之间实际控制、经手、分配资金。
3.脱离监管:为规避监管,资金在不同账户之间进行流转,形成资金池,并以此牟利。
(二)主观故意如何认定?
1.主观故意需聚焦两个层面:
(1)对“资金结算性质”的明知
行为人需认识到其行为并非单纯的购物卡买卖,而是在承担“资金中介”角色。根据最高法对“地下钱庄”犯罪的解释,资金支付结算的核心是“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的中介服务”。这意味着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在协助他人完成资金的跨主体转移、套现或体外循环,而非仅进行“卡到钱”的商品交换。
(2)对“违法性”的认知
即行为人明知该资金结算行为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如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实践中,这种认知不要求明确知晓具体法律条文,只需结合其行为模式,如规避银行结算、收取“手续费”或“提现费”或从业背景、学历、受处罚情况等综合判断。
2.司法实践中故意的认定标准:从客观行为推定主观状态
(1)交易模式是否“中介化”?
如实践中设立“资金中转站”,为客户提供“购卡到提现”的一体化服务,则可能会被认定为具有“中介化”特征。如:上游作为名义购卡人支付购卡款,行为人为购卡人提供“代付”“套现”服务,再协助将上述资金转为回上游卡内。这种“先有钱,再到卡,再到钱”的闭环运作,极大可能被认定为“结算中介”的主观意图。
若仅针对零散个人收卡、售卡,不主动对接上下游资金需求,则否定主观故意。
(2)盈利基础是“提现费”、“手续费”还是卡价差额?
若行为人以“手续费”“提现费”“通道费”为主要收入来源,而非卡价差额。例如:在行为开始前就商定好按资金流水的相应比例或者固定收取所谓扣点等“手续费”,而非以转卖卡差额比例进行利润收取,这直接反映其以提供资金服务为目的。
(3)资金流转是否“隐蔽化”?
若行为人为避免触发银行大额交易监控,采用多账户拆分转账、或使用他人银行卡走账、利用现金或虚拟货币规避银行监管,或伪造交易记录掩盖资金真实流向,则就很可能认定为具有明确主观故意。相反,若资金流转透明,使用本人实名账户,交易记录可追溯至真实个人,则可作为论证否定主观故意的依据。
(4)行为人过往经历是否能体现明知?
实践中还要审查行为人的过往学历、工作经历以及是否存在相关行为的前科记录等来进一步论证直观明知性。
三、具体分析,顺利取保
辩护人在研究分析完毕资金支付结算型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实践认定标准后,结合本案具体情况,认为:虽然现在从事后看,W某上述参与的行为确实起到了帮助购卡人客观完成了资金流转或者提现的作用,但其确实缺乏资金结算的主观故意。之后辩护人从其学历、整个行为模式(未参与上游人员任何商议、未与购卡公司人员建立联系、未隐匿任何流水走向);获利情况(未从中高额获利)、违法记录情况(此前未有违法犯罪记录)、主观认识内容(不清楚购卡所涉资金的来源与性质)等综合论证无主观故意,并着重强调行为人无任何人身危险性系中立的帮助行为,完全符合取保的条件。
最终办案机关在春节假期前一天,对行为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不仅给当事人以团圆和自有,也更体现了司法的惩戒与人性关怀的完美结合。
四、重获自由与团圆,既是警醒,也是反思
在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礼品卡、购物卡等“预付式消费凭证”的交易日益频繁,但许多人因法律意识淡薄,不慎触碰合规红线,甚至面临刑事风险。尤其是电信诈骗、盗窃等犯罪所得的资金常通过购买购物卡“洗白”,而转售卡人群往往会成为被利用的工具,因其长期转卖,这种“销赃+经营”的双重属性,使司法机关更倾向于以处罚更重的非法经营罪追责。日常经济活动的复杂性,也给市场经济主体敲响警钟,只有严守法律红线,合规经营,方能行稳致远。
李明真,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博士研究生,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员,北京市监察法学会会员,京都食品药品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李明真律师 2018 年加入京都律师事务所,以办理刑事辩护业务、刑事控告、刑民交叉业务见长,尤其在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网络犯罪、知识产权犯罪领域颇有研究。参与多起贪污贿赂犯罪、企业高管职务侵占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诈骗案、合同诈骗案、高利转贷案、挪用资金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等案,并取得良好效果。同时在财产刑领域、刑事执行程序、申诉程序、刑民交叉领域也颇有研究,有多起案例为当事人挽回财产损失,在《中国商报》《中国律师》等期刊杂志发表专业文章,积累了大量刑民交叉及非诉实践经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