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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违法生产、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极易引发火灾、爆炸、中毒等生产安全事故,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有力震慑违法生产经营单位,坚决防范遏制非法违法行为,省应急厅公布一批专项排查整治行动查处的典型执法案例。

东明县某材料有限公司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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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16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省应急厅会同菏泽市应急管理局、东明县应急管理局对东明县某材料有限公司开展联合调查,发现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4,4'-亚甲基双苯胺。

延伸调查还发现,该企业2万吨/年固化剂新材料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擅自投入生产。执法人员依法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企业立即停止生产,对违法生产的物品及作业场所予以查封。经第三方会计事务所核算审计,认定企业擅自生产4,4'-亚甲基双苯胺违法所得110.41万元。

东明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和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九十八条第四项条等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依法责令该企业停产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110.41万元,并处85万元罚款,对该企业主要责任人处3.5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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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强化安全生产社会监督,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鼓励社会公众和企业职工积极反映身边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现公布3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25年5月,省应急管理厅接到群众举报,反映菏泽市成武县某公司非法生产危险化学品。

经查,该企业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私自开工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并进行非法生产,举报情况属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有关规定,菏泽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举报人发现并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有关规定,省应急管理厅奖励举报人40万元。

案例二:

2025年7月,省应急管理厅接到群众举报,反映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某企业无证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经查,该企业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在厂区集装箱内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举报情况属实。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烟台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举报人发现并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有关规定,省应急管理厅奖励举报人13万元。

案例三:

2025年9月,省应急管理厅接到群众举报,反映菏泽市鄄城县某公司非法生产危险化学品。

经查,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未延期,非法生产危险化学品,举报情况属实。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规定,菏泽市鄄城县应急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举报人发现并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有关规定,省应急管理厅奖励举报人31.3万元。

来源:山东应急管理(内容有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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