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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是万家团圆的时刻,也是城市垃圾产生量的高峰期。大扫除清出的废旧物品、亲友相聚留下的瓶瓶罐罐、装点年味产生的各类包装——当我们在辞旧迎新中感受“年味”,别忘了,还有一种“年味”叫文明。

垃圾分类看似“小事”,实则关乎城市环境与公共卫生,更是每位公民应尽的法定义务。下面,通过2起垃圾分类执法典型案例,看看垃圾混投乱倒,究竟会面临哪些处罚。

案例一

2025年3月28日,莘庄工业区中队执法队员日常巡查至某园区,发现园区生活垃圾内混有板材、石膏板、瓷砖等建筑垃圾。

经调查,装修人员王某图方便,将建筑垃圾倒入生活垃圾中。此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执法队员当场向王某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3月29日上午,执法队员对园区内垃圾分类情况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已按要求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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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处200元以下罚款。

案例二

2025年2月20日9时22分,莘庄工业区中队执法队员在沪闵路某公司检查,发现该公司生活垃圾集中收运点的干垃圾桶内有绿植等湿垃圾,湿垃圾桶内有塑料袋等干垃圾。执法队员当场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立即改正。

10时08分,执法队员再次至该公司复查,发现该公司未按要求整改。执法队员开具谈话通知书,约谈公司负责人,进行了法规宣贯,并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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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依据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案例三

2025年3月28日14时03分,江川路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队员巡查至碧江路某小区某号楼西北侧垃圾箱房,发现张贴有“干垃圾”标识的垃圾桶内有湿垃圾剩菜和干垃圾塑料袋混合投放的情况。执法队员对小区物业管理责任人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立即整改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违法行为。

14时20分,执法队员再次至该小区复查,发现该物业公司未按要求整改。执法队员开具谈话通知书,约谈公司负责人,进行了法规宣贯,并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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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依据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闵行城管提醒您:自觉遵守垃圾分类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投放各类垃圾,共同守护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切勿因“图方便”“不重视”,触碰法律红线。2026年农历马年已至,让“马上分类”成为习惯,让“马上行动”成为风尚。

新的一年

愿你我在干净整洁的家门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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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姚怡莹

供稿:区城管执法局

初审:方佳璐

复审:方雨斌

终审:王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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