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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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很多当事人因不懂“除斥期间”,拖延行使撤销权、解除权等合法权利,最终导致权利消灭、错失维权良机。
结合《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九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周军律师系统拆解除斥期间核心要点,帮大家厘清规则、规避误区,守住合法权利。
除斥期间,又称“不变期间”,是法律对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规定的存续期间。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九条明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规定;存续期间届满,相关权利消灭。
一、除斥期间的适用对象
除斥期间主要针对形成权及部分特殊民事权利,实务中最常见3类:
(一)撤销权:典型形成权,如因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签订合同的撤销权,债务人恶意处分财产时债权人的撤销权,均需在法定除斥期间内行使。
(二)解除权:解除合同的权利,属于形成权,解除权人通知对方即可解除合同,但需在法定或约定除斥期间内行使,逾期则权利消灭。
(三)特殊民事权利:最常见的是保证期间,此外还有占有返还请求权等,法律明确其适用除斥期间规则。
特别提醒: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核心区别——诉讼时效届满丧失胜诉权,权利仍存在;除斥期间届满,权利直接消灭。
二、法律规定的4类常见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分法定和约定,法定期间不可随意变更,以下是4类高频法定情形:
(一)合同撤销权
1. 一般情形: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
2. 重大误解: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
3. 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
4. 明确放弃或行为表明放弃的,撤销权立即消灭;
5. 最长保护期: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
(二)占有返还请求权
占有的不动产或动产被侵占,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的,权利消灭。
(三)债权人撤销权
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行使;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未行使的,权利消灭。
(四)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核心分3种情形:
1. 当事人约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约定的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
2. 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3. 主债务履行期限未约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周军律师提醒,无论是合同撤销权、解除权,还是保证期间、占有返还请求权,一旦错过除斥期间,即便自身权益确实受到侵害,也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获得救济。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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