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刘兴华等2名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经我大队多次催告至今仍未接受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序号

违法行为人信息及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

1刘兴华

违法行为人

刘兴华

身份证号码

6103221991****5811

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

610303300062708

2025年12月15日15时0分,刘兴华驾驶牌号为陕C066E6的小型汽车行至金台东风路烟厂路路口,实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营运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的,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你实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营运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5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以上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700元的处罚。

2刘宝成

违法行为人

刘宝成

身份证号码

6103211974****3813

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

610303300051905

2025年12月27日22时36分,刘宝成驾驶牌号为陕C66989的轻便摩托车行至金台区新福北路,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你实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以上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1700元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请以上违法行为人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宝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金台大队提出,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拟作出吊销驾驶证或罚款两千元(含)以上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果要求听证,违法行为人应在被告知后五日内向宝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金台大队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违法行为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且至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二日内未向宝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金台大队(地址:宝鸡市金台区中山西路57号。联系人:常警官、李警官,联系电话:0917—3658503。)提出听证申请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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