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9日,佛山市住建局发布了《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新建噪声敏感建筑物声学检测验收工作的通知》。
通知中进一步加强了新建住宅、学校、医院、旅馆等噪声敏感建筑物声学检测验收工作。
具体包括有:
建筑设计前应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对项目周边噪音进行检测,对建筑物的防噪间距、朝向选择及平面布置等进行综合考虑;
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产经营者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住房可能受到噪声影响的情况以及采取或拟采取的防治措施,并纳入买卖合同;
设计阶段应结合建筑物噪音源调查与测定情况,进行隔声降噪设计等。
附《进一步加强新建噪声敏感建筑物声学检测验收工作》全文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及“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持续改善人居环境,提升人民群众生活品质,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加强新建住宅、学校、医院、旅馆等噪声敏感建筑物声学检测验收工作,具体如下:
一、各方责任主体职责
(一)建设单位职责:
1.应结合规划条件等要求,在设计任务书中载明拟建的建筑执行声学标准等级、具体声学指标和隔声降噪要求,相关指标及要求不得低于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注明的绿色建筑等级要求;
2.在进行建筑设计前,应结合生态环境部门印发的《佛山市声环境功能区划》文件要求,对环境及建筑物内外的噪音源作详细的调查与测定,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对项目周边噪音进行检测,对建筑物的防噪间距、朝向选择及平面布置等进行综合考虑;
3.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根据需要委托专业机构或专家编制建筑声学专项报告,针对建筑物的周边声环境、内部空间、建筑设备等与噪声控制相关内容进行系统梳理和描述,报告内容列明建筑物执行的标准、声学技术指标(建筑材料、产品的声学性能指标、声学实施效果检测指标)、检测方法及时机、噪声控制的实施技术路径、竣工验收检测指标及检测方法标准等;
4.结合建筑声学专项报告有关建议,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研究制定建筑竣工声学检测方案,列明建筑空间类型及数量、检测指标类型及数量、布点图纸,检测标准等,检测方案需经各方责任单位盖章确认,测点应包含受噪声影响较大的位置,必要时可通过专家论证等形式同步开展,确保声学检测具有代表性和可靠性;
5.委托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建筑竣工声学检测,检测费用应当在工程概预算列支并合理核算;
6.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产经营者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住房可能受到噪声影响的情况以及采取或拟采取的防治措施,并纳入买卖合同。
(二)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职责:
设计阶段严格落实《住宅项目规范》(GB55038-2025)、《建筑通用环境规范》(GB55016-2021)、《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等标准规范要求,并结合建筑物噪音源调查与测定情况,进行隔声降噪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依法进行审查,确保建筑物的声学性能符合标准要求。
(三)施工单位职责:
1、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建筑材料、施工工艺等符合噪声法及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2、涉及声学效果的关键声学材料和装备(包括但不限于吸声板、吸声体、隔声板、隔声门、隔声窗、减振器/减振垫、消声器、阻尼材料等),入场前应当提供产品合格证或满足设计要求的第三方检测报告,必要时配合监理单位现场抽检。
(四)监理单位职责:
1、监督落实建筑竣工声学检测内容、数量符合《住宅项目规范》(GB55038-2025)、《建筑通用环境规范》(GB55016-2021)、《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广东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BJ 15-65-2021)等的有关规定;
2、应加强对建筑声学工序的施工质量巡视,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进行旁站,并应及时记录检查情况,隐蔽工程应进行举牌验收,并留存现场影像资料。
(五)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职责:
1.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检测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建筑竣工声学检测方案进行选点和布置;
2.不得擅自变更建筑竣工声学检测方案,现场因客观原因无法检测的,应及时向委托单位提出,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单位重新评估,书面确定变更内容后方可进行检测。
二、加强监督管理
(一)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新建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声学检测验收管理工作,可根据属地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实施细则要求。
(二)新建学校(含高等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建筑,应结合信息化、智能化教育对教学环境的需求,严格落实教室声环境达标工作;改建、扩建的学校建筑也应参照执行相关标准要求。
(三)新建噪声敏感建筑物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按照建筑竣工声学检测方案要求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未按方案检测的报告,不得作为工程竣工验收材料。
(四)各区根据实际需求,逐步建立建筑声学领域的专家库,为噪声敏感建筑物的设计、咨询、检测及相关法律问题提供技术服务,做好技术人才储备。
文章来源:乐居买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