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2026】055

在日常货物运输场景中

承运人依据托运人指示

运输非托运人所有且存在权利瑕疵的货物

若货物在运输途中因自身权利纠纷被扣押、毁损

承运人需对此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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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网络 侵删)

案情简

2025年6月3日,小甲与小乙通过微信就案涉车辆的运输事宜进行协商,双方约定了起运地、目的地、运输注意事项等内容,形成了事实上的运输合同关系。6月4日,小乙接到车辆后,对车辆进行了检查,通过微信向小甲汇报情况,并驾车驶往目的地。然而,小乙接车当晚21时许,车辆在服务区被他人开走,小乙立即报警,公安机关查明,小乙运输的车辆因登记车主小丙的贷款纠纷,被拖回法院等待开庭。后小甲主张因车辆丢失,自己先行赔偿客户数万元,故诉至枣庄市市中区法院请求小乙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小乙辩称,自己对案涉车辆的丢失没有任何过错,小甲委托自己驾驶案涉车辆时,始终未告知该车辆存在权利纠纷,且自己在运输过程中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小乙作为承运人是否应对运输过程中车辆被拖走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以存在过错为前提。运输合同中的妥善保管义务,应理解为承运人应采取与运输标的物性质、交易习惯及社会一般注意标准相符的合理措施,防范可预见的、通常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而非承担一切外部不可控因素导致损失的风险。本案中,公安机关已查明车辆系因案外人主张所有权而被依法拖回法院,属于相关权利主体通过合法途径行使权利,并非因盗窃、毁损等通常运输风险所致,也非承运人小乙保管不善所致。而且,承运人小乙在发现车辆被拖走后及时报警、固定证据并通知托运人,已尽到了承运人应尽的妥善保管和谨慎处置义务。小甲主张小乙存在违约行为,但未能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小乙在运输过程中违约,也未能证明车辆被拖走与小乙的运输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其先行赔偿客户的行为属于其与案外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能当然转化为向承运人索赔的依据。小甲作为托运人,无法证明其拥有案涉车辆的所有权或处分权,在明知车辆存在权利瑕疵的情况下仍然委托运输,应自行承担相应风险。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小甲的诉讼请求。小甲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对其上诉主张,未予支持。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随着社会物流业的蓬勃发展,运输合同已成为连接生产、流通与消费的重要纽带。在日常生活中,托运人将货物交付承运人运输,若因交通事故、保管不善等明显属于运输环节的问题导致货物毁损,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这通常易于理解。但对于货物因自身存在权利瑕疵而在运输途中被依法扣押的情况,是否仍应由承运人承担责任,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争议主要源于:一方面,货物被扣押发生在承运人实际控制期间,从外观上容易与“保管不善”相混淆;另一方面,货物权利瑕疵具有隐蔽性,承运人通常难以在接货时通过一般查验予以发现。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运输合同系双务合同,承运人的核心义务是按约定将货物安全运抵目的地。此处的“安全运输”义务,应解释为对运输过程中因承运人可控制、可预见的风险所致损害负责,例如交通事故、保管疏忽导致的盗窃或毁损等。而对于因托运货物自身权利瑕疵(如所有权争议、抵押、涉诉查封等)引发的承运人无法通过常规查验和注意义务防范的风险,《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已将“托运人的过错”明确列为承运人的法定免责事由。

法律规定承运人要对运输中的货物负责,前提是货物本身不存在权利及质量瑕疵。托运人作为委托方,应在托运前明确所托运货物的权利状况,确保不存在影响运输的权属争议、抵押、查封等法律障碍。若因托运人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案外人主张权利被扣押、收回等,由此造成的损失属于托运人应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承运人在无过错的情况下不应承担责任。本案中,涉案车辆被权利人依法处置,其根源正是托运人小甲未能确保托运物权利清晰、无争议,此风险源于托运环节,而非运输环节,若要求承运人对非因其行为引发、亦非其能力所能防范的“权利风险”承担赔偿责任,无异于使承运人沦为托运人其他法律纠纷的“隐形担保人”,于法无据。此外,承运人尽责,看的是“该做的做了没有”。当发生货物被外力强制脱离控制等异常情形时,承运人应及时采取报警、通知托运人、保留证据等合理措施。若承运人已履行上述义务,则视为其已尽到必要的谨慎责任,不应为非其过错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在运输合同纠纷中,若简单以“货物在运输期间受损”为由让承运人承担一切损失,不仅混淆了运输风险与权利风险的边界,更可能诱使部分权利人通过运输转移自身应承担的法律风险,损害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因此,明确承运人责任限于运输环节的可控风险,对于引导托运人诚信交易、促进物流业规范运作具有重要现实意义。法律不保护漠视自身风险的权利人,也不苛责已尽本分的承运人。唯有各尽本分、权责清晰,方能保障运输秩序,促进交易安全与行业规范发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九条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一条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五条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姓名、名称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

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转自:山东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