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介绍
2003年,赵明远作为买受人与甲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位于北京的一套住房(一号房屋),总价39万余元,其中30万元为银行贷款。
此后,李秀芬与其丈夫赵建国(赵明远之兄)主张:该房屋系二人实际出资,因当时政策原因,借用赵明远名义购买。赵建国于2004年去世。
2020年,李秀芬起诉要求确认借名关系并过户。法院经两审终审,已生效判决明确认定:
“李秀芬、赵建国与赵明远就一号房屋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
但因李秀芬不具备北京市购房资格,且赵明远曾将1%份额赠与他人(后被确认无效),法院驳回其过户请求。
2023年,赵明远反诉,称:“李秀芬至今无购房资格,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请求:
解除借名买房合同;
按房屋评估值50%补偿李秀芬。
李秀芬坚决反对,表示可通过出售其他房产获取资格,或由子女代持,不同意解除。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赵明远的全部诉讼请求。
→ 借名买房合同继续有效,不得单方解除。
法院说理
生效判决已确认借名关系成立
该事实具有既判力,双方均应遵守,不得随意推翻。
无购房资格 ≠ 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购房资格是行政管理性限制,影响的是物权变动(过户),而非合同效力或存续;
李秀芬可通过多种方式未来取得资格(如落户、工作居住证、出售名下房等);
合同并未约定“若X年内未取得资格则自动解除”。
原告未证明存在法定解除事由
《民法典》第563条规定了解除合同的五种情形(如违约、不可抗力等)。
本案中,李秀芬无任何违约行为,房屋也未灭失,不符合解除条件。
单方解除将损害实际权利人利益
若允许出名人随时以“对方无资格”为由解除合同,将鼓励背信行为。
胜诉办案心得
既判力是维权基石
此前确权判决是本案胜诉关键。律师在前案中全力争取“借名关系确认”,为后续守住权益奠定基础。
区分“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
很多当事人混淆“合同有效”和“能过户”。律师需向客户清晰解释:合同有效 ≠ 立即过户,但也不等于可随意解除。
出名人反悔是常见风险,需提前防范
即便亲属间借名,也应书面约定:
合同不可单方解除;
借名人取得资格后的配合义务;
违约责任等。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如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