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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4年7月,陈某、周某、郑某、王某四人相约聚餐饮酒,席间陈某多次主动劝酒、拼酒,其余三人亦相互敬酒,陈某饮用高度白酒约七两、啤酒三瓶,餐后明显步态不稳、言语含糊。聚餐结束后,陈某执意驾驶电动摩托车回家,周某、郑某、王某仅口头劝阻一句,未强行制止、未代叫代驾,也未护送陈某回家或联系其家属。

陈某驾车行驶至城郊路段时,失控撞上路边护栏,当场重伤,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与法医鉴定,陈某血液酒精含量达18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事故直接原因为醉酒后操作失控。陈某家属将周某、郑某、王某诉至法院,主张四人共同饮酒,存在劝酒、未尽安全照顾与劝阻义务,要求连带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68万元。

三被告辩称,陈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主饮酒、执意驾车,事故系自身过错导致,自己无侵权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陈某作为成年人,明知醉酒驾车违法且高度危险,仍过量饮酒并执意驾车,对自身死亡后果存在主要过错,自行承担90%的主要责任。

周某、郑某、王某作为共同饮酒人,实施了共同饮酒与相互劝酒行为,使陈某陷入醉酒危险状态,依法产生提醒、劝阻、照顾、护送的安全保障义务:三人存在席间劝酒行为,且在陈某明显醉酒、坚持驾车时,仅作口头劝阻,未采取有效制止、代驾、护送、通知家属等合理救助措施,未尽到法定安全保障义务,具有过失侵权过错,该过失与陈某事故死亡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综合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法院判决:周某、郑某、王某各承担3%的赔偿责任,三人共计承担10%的赔偿责任,连带向陈某家属支付赔偿款6.8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一、过错责任+先行行为引发安全保障义务

共同饮酒本身是情谊行为,法律不禁止,但共饮人共同参与饮酒的先行行为,使饮酒人陷入醉酒、失控、无自我保护能力的危险状态时,法律便赋予共饮人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违反该义务即构成过错侵权,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责任认定必须同时满足四个要件:存在过错行为、发生实际损害后果、行为与后果有因果关系、共饮人具有过错,缺一不可。

二、共同饮酒人应当担责的四种法定情形

司法实践中,法院认定共饮人担责,集中于四类典型过错行为,也是此类案件的核心裁判标准:

1. 强迫性劝酒、恶意劝酒

以灌酒、拼酒、罚酒、言语刺激、胁迫等方式强迫他人饮酒,明知对方酒量小、身体不适仍强行劝酒,直接导致他人醉酒陷入危险,属于积极侵权过错,必须担责。

2. 明知对方不能饮酒仍劝酒

明知对方患有肝病、高血压、心脏病等禁酒疾病,或正在服用头孢类药物,仍劝酒、逼酒,引发酒精中毒、疾病发作、事故伤害,共饮人具有明显过错。

3. 酒后驾车未有效劝阻

饮酒人醉酒后准备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共饮人未采取有效劝阻、代叫代驾、扣留车钥匙、联系家属等实质性措施,仅口头敷衍劝阻,最终发生交通事故,共饮人违反法定义务。

4. 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未尽照顾义务

饮酒人已醉至意识模糊、无法自主行动,共饮人未将其安全送回家中、交由家属看管,未送医救治,放任其独自离开,导致摔伤、溺亡、交通事故等损害,属于不作为侵权。

三、共同饮酒人免责的关键情形

并非所有酒后事故,共饮人都需担责,满足以下条件,法院通常判决免责:

1. 未实施劝酒、灌酒行为,主动提醒少饮酒,已尽合理提醒义务;

2. 饮酒人神志清醒、自主离开,无明显醉酒状态,共饮人无法预见危险;

3. 对醉酒驾车行为已有效劝阻、代叫代驾、护送回家、通知家属,完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4. 饮酒人隐瞒疾病、私自偷偷饮酒,共饮人对此不知情且无过错。

四、责任比例与承担方式

1. 饮酒人自担主要责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酒量、饮酒风险有最直接的控制义务,醉酒驾车、自主冒险导致事故,自身通常承担80%-90%的主要责任。

2. 共饮人承担次要按份责任:共饮人仅存在过失不作为的,一般按过错大小承担2%-15%的按份责任,多人共同过错的,法院酌情划分各自比例,一般不轻易认定连带责任,仅在共同恶意劝酒、共同放任危险时判决连带。

3. 组织者责任重于普通参与者:饭局召集人、酒水提供者、东道主,因对饭局具有组织管理义务,其安全保障义务更高,过错责任比例通常高于普通同桌饮酒人。

五、核心误区澄清

1. “我没劝酒,就不用担责”:错误。即便未劝酒,只要参与共同饮酒,使他人陷入醉酒危险,就负有劝阻、照顾、护送义务,不作为仍可担责。

2. “口头劝阻过,就尽到义务”:错误。法律要求有效、合理的劝阻与救助,敷衍式口头劝阻,不足以认定尽到义务。

3. “酒后事故与饮酒无直接因果,不担责”:错误。醉酒降低行为控制能力,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力,未尽保障义务与损害后果具有法律因果关系。

律师寄语

亲友聚餐、商务宴请饮酒已成日常社交场景,一旦饮酒人酒后驾车、摔伤、溺亡或发生交通事故,同桌共饮者是否要担责、在何种情形下担责,成为高频法律争议。法律并非一概追责,而是以过错责任、先行行为产生的安全保障义务为核心,明确共饮人的责任边界,既不纵容危险劝酒与疏于照顾,也不将情谊行为无限归责。

共同饮酒的责任底线,是不劝酒、不灌酒、有效劝阻酒驾、妥善照顾醉酒者。法律既保护情谊社交,也严惩漠视他人安全的过错行为。对共饮人而言,聚餐饮酒应守住安全边界,酒后务必落实劝阻、代驾、护送等义务,避免因一时疏忽承担法律赔偿责任;对饮酒人而言,自身生命安全需自我负责,切勿高估酒量、漠视酒驾风险,否则需自担主要损害后果。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徐庆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