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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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判决不履行,偷偷0元转股权”,很多被执行人抱有侥幸心理,认为通过无偿转让股权、转移财产,就能逃避法院执行,殊不知这种行为已触碰法律红线,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可能面临牢狱之灾!

近日,宁都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李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就给所有心存侥幸的被执行人敲响了警钟——0元转让股权规避执行,必受法律严惩!

2024年3月,薛某与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终结,判决李某返还薛某预付款10万元。判决生效后,李某无视法律义务,未主动履行还款责任,薛某无奈之下,向宁都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正式进入执行程序。

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法官依法向李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明确告知其履行义务及报告财产的法定义务,但李某态度消极,既不主动履行还款义务,也未按要求向法院报告自身财产状况,企图拖延、逃避执行。

为查明李某财产线索,执行法官前往广东省广州市开展调查工作,最终查实:李某在案件执行期间,于2024年10月25日,将其持有的广州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股权,以0元无偿转让给案外人李某泉,该行为属于典型的转移、隐瞒财产,目的就是为了规避法院执行,导致生效判决无法顺利履行。

得知该线索后,申请人薛某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宁都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控告李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25年2月,宁都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该刑事自诉申请,并立案侦查。

经刑事立案后,李某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得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面临牢狱之灾,心生悔意,彻底放弃了逃避执行的想法。迫于刑事追责的强大威慑力,李某主动联系薛某,一次性支付了全部10万元款项,取得了薛某的书面谅解。至此,该案全部执行完毕,薛某向法院撤回了刑事自诉申请,李某才得以避免更严重的刑事处罚。

被执行人无偿转让股权,本质上是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若其具有履行能力,却通过该方式逃避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即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该案中,李某的0元股权转让行为,完全符合拒执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其一,李某有履行能力(持有公司股权,具备偿债基础);其二,其主观上具有逃避执行的故意,明知自己是被执行人,仍通过无偿转让股权的方式转移财产;其三,该行为导致生效判决无法履行,侵犯了薛某的合法财产权益。

周军律师提醒,若你正面临执行相关纠纷——无论是作为申请执行人遭遇“老赖”转移财产,不知如何收集证据、启动刑事自诉;还是作为被执行人暂时无力履行,想寻求合法的解决方案,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因认知偏差或操作不当遭受更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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