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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报道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百分之百”。

开始我看到这个报道,第一反应是认为这个报道是假的,因为行政诉讼制度倒退是普遍性的。在一些地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制度已经荒废。

再认真看了一下报道,是真的,只是这样的行政机关负责人100%出庭的地区凤毛麟角,更多的例如像广州铁路两级法院近两年是100%不出庭,深圳则是多年来就已经是100%不出庭了。
对此,我在开庭的时候,只要发现被告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没有出庭,我都会提出异议,但90%得不到法院的采纳。由此,也使我有了一种感觉,只要坐上法庭看到被告行政机关负责人没有出庭,这个案件,法院基本上都是维护被告的,原告基本是败诉的。
分析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制度被荒废的主要原因,还是多数的人民法院领导现在都很自觉的把自己当作了当地政府的组成部门负责人之一,而法官们就难以严格执行法律规定与公正司法,结果是行政诉讼就走了个过场。
需要强调的是,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是官员们应尽的法律义务,表现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法律的尊重,也是对法官的尊重。行政机关负责人处理制度是行政诉讼立法的重大成果,只是法律规定的再好,也耐不住人们只是把它作为一种装饰,表现出了依法治国的路,还很长,很长。
最高法院转发这个案例,说明最高法院行政庭的同志是知道这个情况的。在我看来这样的转发案例没有什么效果,如果在司法解释当中规定被告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的一律作出于被告不利的裁判,这个问题就迎刃而解。只是大法官敢这么做吗?因为在他们看来,头上的乌纱帽应该比司法公正更重要,这也是个现实情况。(王才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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