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城市管理局环卫一体化采购项目因未依法公告被处罚据中国河北政府采购官网信息,2025年1月29日,因“沧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沧州市环卫一体化项目(第三轮)”的政府采购合同,在确认中标单位双方签订采购合同后未在指定媒体进行公告。沧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被沧州市财政局处以警告。
图源: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当事人(采购人):沧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违法事实:沧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在签订“沧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沧州市环卫一体化项目(第三轮)”采购合同后未在指定媒体进行公告。沧州市财政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之规定。上述行为,有明确法律规定,属强制性义务,采购人在签订合同后都必须履行公告义务。沧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此行为构成明确程序违法行为。沧州市财政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沧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沧财采罚告〔2026〕6号),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沧州市财政局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处罚依据及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七项、《河北省财政厅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第107号一般裁量幅度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图源: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基本信息:2025年11月17日发布“沧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沧州市环卫一体化项目(第三轮)”公开招标公告,预算金额588025800元(5.88亿元),履行期限三年。图源:沧州市行政审批局2025年12月9日你单位发布项目中标公告,确认沧州建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
图源:沧州市行政审批局上述事件,强调了采购人对采购全流程的合规性具有最终责任,包括签订合同后的必要法定义务。沧州市近5.9亿元的环卫一体化项目,即便在确定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后,也因未履行合同公告法定程序而受到沧州市财政局的处罚。依据法律法规,此次沧州市财政局最终的行政处罚决定是警告。上述事件,反映了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规范性的常态化监管。对采购人(政府部门)未履行法定公开义务的纠偏,警示所有政府采购单位严格遵守合同公告及法定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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