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与无罪

今天交流两个话题,犯罪是怎么炼成的,为什么无罪那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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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是怎么形成的

犯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给社会造成一定危害、并根据法律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

第一犯罪是怎么形成的?这就需要讨论一个问题,先有规定犯罪的法律,还是先有犯罪呢?肯定是有了规定犯罪的法律,相应的行为才能被称为犯罪。这就是说,犯罪是法律应用的结果。

法律应用就是司法。

第二从法律到司法是怎样的一个过程?法律肯定不能与司法等同,二者之间是有一道鸿沟的。从法律到司法要么修路搭桥,要么填平鸿沟。

简单说,认定犯罪这一司法活动,是人应用法律的过程。司法是一项本就是人介入的一项活动。因此,认定犯罪其实是人依据法律认定犯罪的一系列过程的总和。

修路搭桥或者填平鸿沟,需要对法律精准理解和应用,需要对证据正确理解和运用,需要不偏不倚地搭建起来一个证据体系,证明犯罪。这些都是人应用法律的过程。

第三既然是人在应用法律,是人就有立场,有立场就会有基于立场的价值判断,这种判断就自然存在差异。两个立场对立的群体,价值判断肯定不同,有时还截然相反。

第四当观点不一致时,怎么决定呢?司法权在办案机关。如果精准理解和解释法律,准确认识和判断事实,自然能够准确应用法律。而如果发生偏差就会出现错误,就会误抓、误诉和误判。

第五司法运行自然也要有规范,那就是刑事诉讼法。认定犯罪除了依据刑法作实体判断,还必须按照刑事诉讼法一步一步来。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呈现犯罪认定的过程。

犯罪是人工审查事实并应用法律的实践活动。

二、为什么无罪那么难

刑事司法当然要依法。即便对一件事情有不同认识,也是非常正常的存在。指控思维就是证成犯罪,辩护是排除犯罪。思维不同,立场不同,结论不同,这很正常。

但既然是证成犯罪,就存在无法证成的情形。为什么实践中无法证成的情况那么少,无罪那么难呢?

无罪是存在的,但如何推翻指控的犯罪是个大难题。

(一)关于考核制度

除了理解认识、立场思维不通之外,就是在实体法和程序法应用过程中,有了考核机制。

考核机制要有考核指标,要有完成率。当为了追求考核指标完成率的时候,追究犯罪的过程可能发生偏差,对法律的依赖程度就会减弱,甚至不以其为主。

这也是我在之前的一期视频中说的:司法不应以追求犯罪为目标,而应当是准确应用法律。司法者理性谦卑克制不丢人,而且是正解。

如果一个考核机制是以追求犯罪为目标,或者搞定罪数量,量刑大比拼的话,这个考核机制本身会将定罪作为目标,以定罪数量多、量刑重为荣。

此时就与刑法的谦抑性背道而驰,就可能对“以法律为准绳”这一根本定罪原则发生误读,甚至摒弃规定而适用其他规则。

这是一个层面的问题。

(二)关于立案

还有一个层面,实体法、程序法肯定要求不得违背法律规定制定考核机制。所以考核机制也不敢违背法律规定,因此从立案之初是否达到立案追诉标准就会被严加把控,立案不随意,应当依法,这也是控告难的原因之一。

既然立案之初就依法把控启动程序,如果立案不出错,没有为了某些目的而为之的立案,再加上各参与人员和单位的层层依法审查,整个指控就不会有太多偏差。

这也是无罪难的另一个原因。

(三)如何行动

第一考核机制要科学,不要像追求经济发展一样搞业绩挂钩。

第二严把立案关。在刑事立案环节严格把控,避免立案随意性。只有从源头上做好立案质量控制,才不至于进入考核机制后案件停不下来。从这个层面讲,就是司法程序启动应当依法,并严格要求,别让车辆在行驶途中踩刹车。

第三是尽量降低纠错成本。避免纠错成为系统性成本。当纠错一旦成为系统成本时,这个系统就会为了不被纠错而不仅坚决不刹车,还会阻止刹车的人。

第四转变思维。指控犯罪自然是立场与职责所在,但罪刑法定的基本理念应当时刻保有。对刑法的谦抑性,法秩序统一原则以及法律不强人所难等原则要坚持,理性谦抑克制的思维模式应当保持。

(完)

——刘高锋律师

本文为作者基于实务经验,法律规定和司法案例等所作的些许思考,仅代表个人观点。基于刑事案件的特点,就个案而言仍需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和证据才能得出适用于个案的具体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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