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语:停玩“奇葩空调案”七法官几天;发个隐身操盘的“疑难工亡案”三篇文书之一建言函。
、、、前已发布,这篇破局急就章,也发下。
这篇建言函,和澎湃新闻主笔沈彬的评论《》,基本同频共振。他复旦毕业,有执业律师资格,进入媒体后,得过多次最高检新闻办嘉奖。
关于罗A因叔叔罗B猝死申报工亡的建言函
尊敬的XX,您好!
罗A能否因叔叔罗B猝死申报工亡?现呈上行政管理、司法、政治及社会效果、舆情多个维度的分析意见,谨供参考。并请指正。
一、行政管理维度。
罗A因叔叔猝死申报工亡,涉及三个行政确认行为:1、事实劳动关系确认;2、工亡确认;3、申报主体资格审查确认。貌似“堵点”是申报主体是否适格。
现行《工伤保险条例》说“近亲属”可以申报;但近亲属缺位,唯一的血亲侄子能否申报?并没禁止。若不予确认,可能招来行政不作为的指摘;若予以确认,倒不见得招来滥用职权、行政乱作为的指摘。这本质上,是个面对特殊个案,审慎运用自由裁量权的问题。
那么,就宜观照《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本意:在劳资不对等情况下,倾斜保护劳动者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劳动力资源市场秩序。这也是贵科职能所在。
若对罗A申报资格不予认可,就会出现罗B死了白死,老板免赔(没缴社保,工伤保险待遇由企业老板自负)的情况。而且会带来明显的冲击劳动力资源市场正常秩序的负面效应——如导致一些无良老板偏爱使用罗B这样的“伶仃人”——不缴社保,过度安排工作任务、肆意侵犯其权益——反正出事哪怕死了,免赔。这种情况是应予避免的。而反之,让老板赔偿,可起到以儆效尤,以鲜活案例进行风险提示,倒逼、促进老板们用工及时缴社保的作用。
二、司法维度。
1、12月20日,已呈上最高法机关报《人民法院报》署名评论文章《工伤死亡职工的侄女能否提起确认劳动关系之诉》(2022年5月19日,彭芸、高继凯),观点为:在《民法典》时代,“原告具有代位继承的合法权利,其提起诉讼具有实体利益,故应允许”;“在近亲属均不在世的情况下,应适当扩大诉讼实施权的主体范围,将诉讼实施权赋予比继承人范围稍宽的死者亲属,防止诉讼落空”“防止出现用人单位逃脱法律责任的情况。”
该文虽只司法实务观点性文章,但并非发表在法学刊物上,而是发表在最高法机关报上,是有一定导向意义、参考价值的。
2、远在2005年,最高法行政审判庭曾发布第64号案例(李绍兰诉山东聊城市劳社局工伤行政复议决定案),裁判要旨为:“职工工伤死亡且无直系亲属时,基于类似情形应作相同处理的基本法律原则,应类推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关于直系亲属有权申请工伤认定的规定,认定此情形下旁系近亲属具有工伤认定申请资格。”其核心是:“类似情形应作相同处理的基本法律原则……类推”。
该案裁判文书,山东高法政务号上发布的,我细细看过了。
概言之,当时适用第一版即2003年版《工伤保险条例》,“直系亲属”可以申报,但工亡者无直系亲属,只有个旁系妹妹。裁判结果是类推到让妹妹申报了。
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直系亲属”已修改为“近亲属”,即包含旁系兄弟姐妹这一级了。但罗家这种情况,罗B的旁系兄弟姐妹也不存在;是否可以秉承上述指导性类案的裁判精神,也类推一轮,推到次一级的唯一血亲侄子呢?
社会学家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中说,中国家庭、家族制度,重视人伦。“伦是什么呢?……就是从自己推出去的和自己发生社会关系的那一群人里所发生的一轮轮波纹的差序。”“我们社会中最重要的亲属关系就是这种丢石头形成同心圆波纹的性质。”在“直系亲属”有权申报的年代,裁判准许类推一轮,让旁系妹妹申报;在“近亲属”有权申报的现今,也类推一轮,让旁系血亲唯一侄子申报,是符合上述最高法类案裁判要旨的。
3、2021年元旦生效的《民法典》,建立了侄甥代位继承制度,主要考量是随着社会情势发展,失独家庭、丁克家庭不少。法律需要回应现实,需要引导血亲之间相互帮扶,及让财富在亲族内部传承。家庭稳、家族稳,则社会稳,从而起到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作用。
随后该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第4期发布了第14号参阅案例——王海兵诉李玉明、浙商财保惠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当时媒体的宣传是:“江苏适用《民法典》首案”,获得省高法第16届“金槌奖”三等奖。该案裁判要旨是:“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但具有财产属性,可参照遗产分配规则处理,被侵权人兄弟姐妹的子女向侵权人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报》点评是:“本案通过类推适用《民法典》第1128条的代位继承规定,支持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的主张,防止出现“撞了白撞”“有损不赔等不良社会导向”“本案是对充分保障私有财产在血缘家族内部流转的民法精神的生动诠释,有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人们重视亲情、鼓励亲属间相互扶助、养老育幼、共同守望。”该案发生在盐城。
而工伤事故里的工亡补助金,和交通事故里的死亡赔偿金,在法律属性上的定位,是基本一致的。即虽然并非严格意义上的遗产(故能对抗债权;一般遗产不能对抗债权);但法理上,也是采用的“继承丧失说”;司法实务上,也是可参照遗产分配处理。
这从前述《人民法院报》所刊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法官文章的观点,及外省一些工亡补助金分割案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里,都能看到。
所以,可以说,贵部门遇到的,可能是个工伤领域“江苏适用《民法典》首案”。
三、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维度。
如不让罗A申请,罗B死了白死,老板不用赔,按老百姓的朴素认知,是不符合“天理、国法、人情”的。
应看到三点。
1、现在失独家庭不少(尤其南通是个曾经执行计划生育政策严格的地方)、丁克家庭不少,中青年人的生育意愿也不高。那么,今后“伶仃人”做工出了事,怎么赔?赔给谁?如果以历史眼光、发展眼光来做个趋势判断的话,今后这类案例会越来越多的发生和曝出来。而政策、法规,也是必然早晚要回应这些现实问题的。即今天不让血亲侄子罗A申请;今后对小张、小马们,还是要解禁的。那么,与其不让罗A申请,让后来人讥笑,在今后的媒体报道里被反复作为反面教材给提及,影响南通公共部门形象;还不如配合《民法典》的代位继承机制的推行,做个前瞻性的,顺应趋势的,“第一个吃螃蟹”的好事。也来个工伤领域“江苏适用《民法典》首案”。
2、南通是个老龄化程度比较严重的城市。城市活力在哪里?发展后劲在哪里?还是要吸引外来人才及劳动力不断流入,创造价值,还要借重“新市民”。故而,通过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准确把握《工伤保险条例》立法本意),准予罗A申请,那么,会起到“千金买马骨”式的,招徕外地人才、劳动力流入的良好效应。说明我们这个城市政府部门不错,公共服务做得好,对原市民、新市民一视同仁,不歧视,不欺生,不亏待外来人才和劳动力,戮力保障社会公平。这简直是在打城市品牌宣传的广告呀!权当“千金买马骨”也罢。
3、目前罗A这个事,对方当事人不要说工亡补助金了,连丧葬费都不肯出。如果处置不好,是很容易引发信访事件乃至极端事件的。毕竟死者尸骨未寒,罗A对老家亲族没法交代呀。而人活着,是有尊严的。所以,这种威胁社会稳定,乃至诱发极端恶性事件的潜在风险,也该及时排除。
四、舆情维度。
这事目前没曝光。原因是等贵部门研判结果。
XX,尽管一面之缘,但给人印象很不错。无妨实话直说,已联系省内外多家媒体。这次附个中华总工会机关报《工人日报》理论评论部工作人员的意见(考虑到隐私问题,模糊掉名字等),供参考。
这事具有新闻性。毕竟是特殊个案,背后又有社会背景——牵涉《民法典》代位继承制度的运行,牵涉因失独、丁克等原因造成的“伶仃人”,工亡怎么赔、赔给谁,能不能白死、不赔这样的社会问题。
如贵部门处置妥当,将是个传播度比较高的“正能量”新闻,有利于南通城市形象的品牌宣传。反之,当然不算啥负面新闻(因袭惯例,不同意罗A申报也不违规),但会是个社会问题类新闻。且还不是地域性新闻;而是全国性新闻。这是由此事所反映的问题的性质,和潜在的普遍性、趋势性决定的。
贵部门遇到这个事,估计左右都是要做行政案件的被告了。如不同意罗A申报,罗A只能先提起行政诉讼(请谅解);反之,如果同意,则也很可能会被对方当事人告。
罗A做原告,有赢面,贵部门可能有败诉风险;而那几个老板做原告,则赢面肯定是贵局。毕竟,贵部门若是基于《工伤保险条例》立法本意,参考最高法案例、江苏高院公报案例,综合研判,行使自由裁量权,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保护劳动者权益,避免用人单位逃避法律责任,避免出现“三不管真空地带”,这肯定没毛病;且条例里并没禁止罗A这样的旁系唯一血亲申报,没说不可以。他的权利是潜在的。有其他近亲属则轮不到他,没其他近亲属,则他的权利会被激活。这也是配合《民法典》的代位继承机制,是符合趋势的,是得人心的;而对方几个老板,连安葬费都不给出,不占理,连公平、公序良俗等法律基本原则都违背了,怎么赢得了呢?
恳请XX及贵部门,站在罗A,站在劳动者,站在正义这一边。谢谢。
礼!
捉刀者
2023年12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