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赵建国与妻子李秀英育有三名子女:长女赵梅、次女赵芳、儿子赵强。

赵建国于1991年去世,李秀英于2006年去世,二人未留遗嘱。

1994年,李秀英以成本价购得位于北京的一套单位房改房(即“一号房屋”),登记在其个人名下。购房款分三次支付,资金来源存在争议。

李秀英晚年主要由儿子赵强及其妻孙莉、子赵磊照料,并长期共同居住于一号房屋。赵强夫妇承担了大部分医疗、生活及物业费用。

2023年,赵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分割一号房屋,主张三子女应各继承1/3份额。

赵强之妻孙莉、子赵磊辩称:

“房子是我们夫妻借母亲名义购买的!当时是为了享受她的工龄优惠,全款由我们支付,只是登记在她名下。”

次女赵芳同意分割,但主张自己尽了较多赡养义务,应多分。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一号房屋按份共有:

赵梅(原告)占30%

赵芳(被告)占30%

孙莉(赵强配偶)占30%

赵磊(赵强之子)占10%

注:因赵强在诉讼期间去世,其应继承的40%份额先析出夫妻共同财产(孙莉占20%),剩余20%由其继承人孙莉、赵磊各继承10%。

❌ 驳回“借名买房”主张:

法院认定,孙莉、赵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借名合意,一号房屋系李秀英个人遗产,应依法继承。

三、法院说理要点

法院围绕两大核心问题作出认定:

一、“借名买房”主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虽然购房款可能由赵强家庭支付,但无书面协议,亦无李秀英明确表示“房屋归赵强所有”的直接证据;

所谓“家人常提及”仅为口头陈述,无其他亲属佐证,且赵梅、赵芳均否认;

房屋登记在李秀英名下近30年,从未办理过户或确权,不符合借名买房的常理;

法院强调:出资≠所有权,尤其在家庭内部,出资更可能体现为赡养或赠与。

二、遗产分配考虑赡养贡献,但不突破法定继承框架

赵强一家与李秀英长期共同生活,承担主要赡养义务,符合《继承法》第13条“可以多分”的情形;

故在三子女本应均分的基础上,酌定赵强继承40%,其余两人各30%;

赵强去世后,其份额依法发生转继承与析产,最终形成四人按份共有格局。

四、律师提示

本案为“以借名买房抗辩继承分割”提供了重要警示,经验值得重视:

“借名买房”需有明确合意,不能靠“默认”或“习惯”

即使长期居住、支付费用,若无书面协议、录音、证人证言等证明登记人同意归属,法院极难采信。

房改房登记在老人名下,通常视为其个人财产

即便使用子女资金或工龄折算,只要登记在老人名下,且未明确约定归属,司法实践倾向于认定为遗产。

尽赡养义务可多分遗产,但需主动举证

本案中,赵强家庭因提供就医记录、缴费凭证、证人证言,成功获得40%份额。若无证据,仍可能均分。

✅ 对继承人的建议:

若主张“借名”,务必在老人健在时签署书面协议并公证;

若主张“多分”,应保存医疗陪护、费用支付、共同居住等完整证据链;

避免在继承开始多年后才主张权利,以免证据灭失、时效争议。

北京房产律师团队专注处理继承纠纷、借名买房及房改房确权,擅长通过证据梳理与份额计算,守护客户应得权益。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如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