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赵喜提一桩突如其来的串通投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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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难在于控告立案难,立案后辩护难。一个案件的发生就像一颗蒲公英的种子,不知道会落在哪里,也不知道啥时候就能生根发芽。

看似有规律可循的人类规则,却又那么飘忽不定。

最近的一起串通投标罪案件确实让人有这么深刻的感触。

一个必须建设的项目,因为资金、利润以及工作难度等原因,无人愿意承接。采取招投标方式也困难重重,于是就找到了老赵。

老赵接手前被要求走一个招标程序,但考虑到项目工期紧、任务重,就一切简化,经过“招标人”商定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而且指定让老赵自己找两家公司,走一个过场就进场施工。

一切都挺顺利,但卡在工程款结算环节。因为工程款结算问题,老赵跟“招标人”闹翻了。

迫不得已启动民事程序,判决、上诉,维持、执行。

而且最终老赵也拿到了工程款。

但是,工程款还没暖热乎,老赵就被传唤了——涉嫌串通投标罪。

一审、二审,都认定老赵构成串通投标罪。老赵含泪申诉,要为自己洗去冤屈。

从人生角度看,确实很多突如其来的人和事,不能预测。但是,在人类制定的法律规定面前,好像一切应当被预测。这是法的基本功能,就是让人预测自己的行为。反之,一切依旧是无序的,依旧是丛林社会。就像霍布斯讲的,人们究竟愿意生活在恐惧和伤害不可预测的丛林中,还是愿意生活在恐惧或者伤害相对确切的社会中呢?

经过反复验证,人们聪明地选择了后者。本意是这种明智的选择能够减少伤害。但这种不期而遇、突如其来的伤害来得更少一些。

在我们选择的文明社会中,愿那些恐惧和伤害来得可以预测和有根有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