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审批开挖公路面积合计101.4平方米。日前,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向中山市水务工程建设管理中心(中山市水务技术中心)开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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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交通运输局关于移交涉路违法线索的复函》(中交函〔2025〕1790 号)及相关资料显示,中山市交通运输局下属事业单位中山市公路事务中心工作人员巡查发现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未经交通部门许可分别于2024年11月26日、12月6日、12月30日擅自在省道S530线坦洲段违法占用挖掘公路。

2025年10月16日,执法人员与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施工员到涉案路段进行调查勘验,发现当事人为中山市未达标水体综合整治工程(前山河流域)项目建设单位,未经审批,由施工单位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2024年11月26日在省道S530线坦洲段 K79+740 处公路左侧占用挖掘机动车道横向顶管,顶管长55.2米、深4.6米、管径0.4米,开挖沥青路面尺寸为长5米* 宽3米*深2米,面积15平方米。

2024年12月6日,施工单位在K79+270 和K79+580处公路右侧开挖工作井(K79+270 开挖机动车道尺寸为4.1米*宽4米*深4.8米面积16.4平方米,K79+580开挖机动车道尺寸为长4米*宽4米*深2.4米面积 16 平方米)

2024年12月30日,施工单位在K78+640和 K78+655处公路左侧机动车道开挖工作井2个(尺寸为长3米*宽3米*深3.8米面积共18平方米)、K78+655和K78+670处右侧机动车道开挖工作井2个(尺寸为长3米*宽3米*深4.1米面积18平方米)、K78+680 处公路两侧辅道开挖工作井2个(尺寸为长3米*宽3米*深3.9米,面积18平方米)。当事人未经审批开挖公路面积合计101.4平方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向中山市水务工程建设管理中心(中山市水务技术中心)作出罚款3万元的相应处罚。

采写:南都N视频记者 黄敬奎

来源:信用中国(广东中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