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1998年,李伟、王芳夫妇通过中间人联系到赵军、刘梅夫妇。
赵军系某系统安置对象,享有购买一套“东北三场回京子女安置房”的资格,房屋位于大兴区观音寺北里(即“一号房屋”),总价12.4万余元,其中单位补贴6万元,个人需付6.4万余元。
因赵军无力支付,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
“一号房屋由李伟、王芳全额出资购买,房产归其所有;赵军配合办理一切手续;待政策允许时,立即过户至李伟名下;李伟另支付‘户头好处费’1.7万元。”
协议签订当日,李伟、王芳支付全部房款6.4万余元及1.7万元补偿费,并入住至今,物业、供暖等费用均由其承担。购房合同、付款凭证等原始材料也一直由其保管。
2021年,小区开始统一办理产权登记。李伟、王芳要求赵军、刘梅配合过户,遭拒。对方反称:
该房属经济适用房,私下转让无效;
当年交易显失公平;
自己名下无其他住房,过户将致其无家可归。
李伟、王芳遂起诉,要求甲公司、乙公司协助先将房屋登记至赵军、刘梅名下,再由其二人配合过户至自己名下。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甲公司、乙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将一号房屋首次登记至赵军、刘梅名下;
赵军、刘梅在完成上述登记后十日内,协助将一号房屋过户至李伟、王芳名下。
三、法院说理要点
法院指出,本案核心在于:涉案房屋是否属于禁止交易的经济适用房?
经查,一号房屋虽“按经济适用房管理”,但其性质为特定历史背景下对“东北三场回京职工子女”的政策性安置房,并非面向社会公开配售的普通经适房。
根据北京司法实践,此类安置房的转让,不适用普通经适房五年限售、禁止交易等强制性规定。
双方1998年签订的《协议书》系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
赵军、刘梅关于“显失公平”“无房可居”等抗辩,均属签约时可预见的风险,且二十年间从未提出异议,现以政策变化为由拒绝履约,有违诚信原则。
至于其主张的物业、供暖福利损失,属另一法律关系,可另行解决,不得作为拒绝过户的正当理由。
四、律师提示
本案胜诉,依赖三个关键事实:
房屋性质特殊:属于“按经适房管理”的安置房,而非普通经适房,交易限制较宽松;
存在书面协议:明确约定实际权利归属及过户义务;
长期占有使用+完整证据链:付款凭证、居住事实、原始材料形成闭环。
⚠️ 需特别注意:并非所有“写别人名字的房”都能确权。
若房屋属于普通经适房、两限房,或无协议、无出资证明,败诉风险极高。
✅ 如果您正面临类似情况:
先查清房屋性质(是“安置房”还是“公开配售经适房”);
收集协议、付款记录、居住证明等关键证据;
尽快启动法律程序,避免对方恶意阻挠或政策变动。
借名买房律师靳双权团队专注处理历史遗留借名购房纠纷,尤其擅长单位安置房、回迁房、央产房等特殊性质房产的确权与过户,已成功代理多起借名案件。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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