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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常常有住宅房屋、养殖场、厂房、承包地等被拆迁了,但是各个政府部门均予以否认是自己拆的。为了正确的选择适格的被告,被拆迁人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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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引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关于正确确定强制拆除行政诉讼案件被告及起诉期限的批复(法释(2024)8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强制拆除其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服提起诉讼的,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没有强制拆除决定书的,以具体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未收到强制拆除决定书,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主体不明确的,可以以现有证据初步证明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且能够确定适格被告的,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拒绝变更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人民法院经审查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或者依职权调查后,仍不能确定适格被告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视情将有关材料移送有关机关调查并裁定中止诉讼。”

在行政拆迁案件中,被告的确定需严格遵循《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

具体而言,被拆迁人应当着重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强制拆除行政诉讼案件被告及起诉期限的批复》(法释〔2024〕8 号),上述法发号司法解释确立了三重阶梯式的规则:

有书面决定的:以作出强拆决定的机关为被告

若行政机关出具《限期拆除违法建设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执行决定书》《行政处罚催告通知书》等书面文件,无论实际执行主体是谁,均以文件署名的行政机关为被告。例如镇政府作出了《强制拆除决定书》,不管具体是谁去实施的,仍以该政府为被告。

无书面决定的:以具体实际实施强拆行为的机关为被告

被拆迁人未收到正式文书但房屋被拆除的,需锁定直接组织拆除的行政机关。实践中常见的实施主体包括房屋征收部门、街道办事处、综合执法局等。

▌主体不明的:以初步证据指向的机关为被告

若拆除现场无明确标识、无人亮明身份,可凭借征收公告、信访答复、现场照片中的制服标识等初步证据起诉,法院将依职权调查确认适格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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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阶段:2017年最高院作出的经典案例。

在(2017)最高法行再101号许水云诉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摘要如下:“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只有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具有组织实施强制拆除被征收人合法房屋的行政职权。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等不能举证证明被征收人合法房屋系其他主体拆除的,可以认定其为强制拆除的责任主体。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等委托建设单位等民事主体实施强制拆除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等对强制拆除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建设单位等民事主体以自己名义违法强拆,侵害物权的,除应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在不能明确强拆的责任主体的情况下,在2017年的时间节点下,最高院倾向于直接推定“区/县级政府为被告”。随着全国各地,区/县级政府作为被告的案件增长的情况下,最高院不得不考虑将管辖权进行下放,于是准备出台新的司法解释。

第二阶段:2021年最高院出台的法释〔2021〕5号文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集体土地征收中强制拆除房屋等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没有强制拆除决定书的,以具体实施强制拆除等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已经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具体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的强制拆除房屋等行为提起诉讼的......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没有强制拆除决定书的,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

根据上述文件分为两种类别,一是集体土地,以作出强拆决定的机关为被告,没有做出没有强制拆除决定书的,以具体实施强制拆除等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二是国有土地,以作出强拆决定的机关为被告,没有做出没有强制拆除决定书的,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

但是该文件有一个问题是没有得到解决的,即在集体土地上,往往既没有政府部门做出强拆决定,也难以找到具体实施强制拆除的主体。于是在2024年又开创性的出台了最新的批复,回应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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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精准确定行政拆迁案件的被告?(下)

三、特殊实务场景之精准匹配被告

四、归纳关键证据锁定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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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领域

行政诉讼,民商事诉讼

执业领域

姚律师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对于民事、行政有着丰富的经验和较好的技巧。曾办理过的案件:民事案件100件,行政200余件。起草合同约500件。刑事案件2件。

具体承办民事案件的案件类型如下:电影投资纠纷、商业特许经营纠纷、移民服务纠纷、人身损害纠纷、劳务纠纷、劳动/工伤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纠纷以及恋爱中的借贷等)借名买车纠纷、委托理财纠纷、股权代持纠纷、公司盈余分配纠纷、合伙协议纠纷、租赁合同纠纷、赠与纠纷、离婚继承纠纷、抚养费纠纷、相邻关系纠纷、排除妨害纠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纠纷、建工纠纷、返还原物纠纷、买卖纠纷、加工纠纷、协议效力等。

行政案件比较成功的案例简单列举如下:

1、河北王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恢复土地现状,原址重建,另赔偿15万元。

2、浙江德清陈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150万元。

3、天津崔某、邢某案件为当事人分别争取200万元。

4、贵州谭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30万元。

5、河南李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60万元,另外重新划一块地给当事人使用。

6、重庆某案件,赢得检察院支持抗诉,为当事人争取补偿款25万元。

▌工作经历

2020年5月-2022年1月,在星火花(北京)文化公司,担任法务。工作描述:日常主要负责起草与审核各类合同,曾独立代理公司案件。在担任法务工作期间,对个人信息保护有关的法律合规有较为深入的研究。

2022年3月-2024年3月,在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工作。曾办理过的案件:民事案件100件,行政200余件,起草合同约500件。刑事案件2件。

▌代表性案例

河北王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恢复土地现状,原址重建,另赔偿15万元;

浙江德清陈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150万元;

天津崔某、邢某案件为当事人分别争取200万元;

贵州谭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30万元;

河南李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60万元,另外重新划一块地给当事人使用;

重庆某案件,赢得检察院支持抗诉,为当事人争取补偿款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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