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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王建国与妻子李秀芳系国企职工,婚后育有一女王雪梅。2002年,王雪梅作为社员,与甲住宅合作社签订《集资建房协议》,以单价3600元/㎡购得一号房屋(总价约37.3万元),2004年取得产权证,登记在王雪梅名下。

王建国称:因夫妻二人担心单位知晓购房情况,遂口头约定借用女儿名义购房,房款由其与李秀芳全额支付,未来条件成熟再过户。房屋交付后,由其夫妻装修并长期居住,水电、物业等费用亦由其缴纳。户口于2005年迁入。

2020年李秀芳去世。2024年,王建国再婚,并起诉女儿王雪梅及女婿张伟,请求:

确认一号房屋归其所有;

判令王雪梅协助办理过户。

王雪梅辩称:双方从未约定借名买房,购房系全家合力出资(父母赞助+自己出资10万余元),房屋为其与丈夫的夫妻共同财产,父母仅为同住亲属。所谓“借名”系受新配偶鼓动,无事实依据。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驳回王建国的全部诉讼请求。

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借名买房合意,出资行为更符合家庭内部资助或赠与。

三、法院说理要点

缺乏借名合意的核心证据

原告未能提供任何书面协议、录音、证人证言等证明双方曾就“借名”达成一致。

所谓“怕单位知道”仅为单方陈述,无客观证据佐证其当时确无购房资格。

20余年未主张权利,不合常理

自2002年购房至2024年起诉,长达22年间,原告及其配偶从未要求过户或主张产权,家庭内部亦无争议。

→ 若真为借名,如此长时间沉默明显违背交易常理。

出资不等于所有权

即便部分或全部房款由父母支付,在无明确约定情况下,法律上更倾向于认定为对子女的赠与或家庭共同支持,尤其涉及婚姻存续期间购置的房产。

房屋性质非典型政策房

一号房屋虽通过住宅合作社建设,但2002年时北京市尚未出台严格的经适房限购政策,原告主张“无资格购房”缺乏政策依据。

录音证据不足以证明借名关系

原告提交的录音内容模糊,多为争吵中片段,无法体现双方就“借名买房”形成明确合意,且存在诱导可能。

四、律师提示(北京房产律师 靳双权团队)

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子女名下,可能会被认定为赠与,除非有清晰、书面、事前的借名协议;

“口头约定”在20年后几乎不可能被法院采信,尤其无任何中间主张权利的行为;

长期居住+缴费≠产权归属,这些只是使用权的体现;

子女婚后购房,即使父母出钱,也极易被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亲情信任不能替代法律文件,重大财产安排务必“白纸黑字”,否则维权极难。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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