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证人作证可以收取费用
首先,我国法律没有规定证人作证可以收取报酬,但规定了证人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很明显,民诉法上述规定的证人作证费用带有损失补偿性质,区别于一般所说的报酬。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18条第1款进一步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具体标准含义
上述机关事业单位的差旅费和补贴标准,各个地方的标准不一致,通常当地的市财政部门会发布自己的标准。如果是参考“其他人员”(无级别)的,住宿费采用凭证报销,设定上限的方式(上限一般为两百多到四百多),交通或餐饮补贴根据通常采取固定金额包干的方式。
“误工损失”参照的“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这个标准首先是上年度的职工年平均工资,通常依据国家统计局每年公布的“上年度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以2024年为例:124110元),然后再除以每月平均21.75工作日后得出“日平均工资”,以2024年为例:124110÷12÷21.75=475.52元(日平均工资计算方法参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5〕2号))。
以上以法院实际计算为准。最后,应注意的是证人作证的费用,通常由法院通知申请的当事人进行预缴,最后再根据审判结果由败诉方承担。

补偿费用之外的报酬
如前所述,法律规定证人收取的费用带有补偿性质,而且通常通过法院收取。如果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并私下许诺向证人支付高于实际损失补偿之外的报酬,是否有效呢?
这个问题有一定的争议。笔者检索到一个报道的案例,证人起诉当事人要求支付报酬,最后法院支持了证人的诉讼请求。理由是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
个人认为这种情况要区分对待,如果作证的内容是证人知晓的客观情况,当事人为了增加证人作证的积极性而许诺给予报酬的,从维护诚信原则的角度出发,原则上应准许,当事人有支付报酬的义务。如果报酬过分高于实际补偿费用标准的,法院从公平合理的角度可以酌情调整。
但是,如果当事人要求证人作证的内容,超出了其客观知晓的范围,要求证人违法配合或用证词刻意引导的,那就涉及到当事人要求证人作证的性质了,当事人的要求有可能构成“非法请托”。此时,证人要求当事人支付报酬的诉讼请求,包括当事人支付后反悔要求证人返还的诉讼请求都应当予以驳回。情节严重,构成伪证的,还可能追究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

“有偿作证”的法律后果
如果一方当事人真采用“有偿作证”的方式,那会有什么法律后果,相应的证人证言还能采信吗?
最高院2019年《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条规定,“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如果是收取了报酬或承诺支付报酬才出庭作证的证言,毫无疑问属于与申请的当事人存在金钱上的利害关系,根据该规定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其证词的证明力严重打折扣。
在诉讼实务中,一旦确认为“有偿作证”,其证词不被采纳的概率就是非常高的,基本上难以靠此起到作用(参考案例:(2019)湘1381民初1907号)。即使原来案件胜诉了,也很可能因此成为日后被再审翻案的导火线。
所以,应尽可能避免“有偿作证”,如果对关键事实确实需要证人来作证的,也是优先考虑通过申请法院向关键证人调证,通知出庭作证的方式来解决。
以上个人观点,仅供参考,希望本文对大家有所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