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与朱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后登记结婚。然而,两人婚后仅共同居住约两个月,便各自外出务工,期间未生育子女。
婚前胡某向朱某某支付彩礼6万元,并为其购买“三金”花费1.7万元,婚后,胡某还陆续向朱某某转账5.3万余元,朱某某也曾向胡某转账1.6万余元。后因感情不和,朱某某曾两次起诉离婚均未获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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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胡某主动起诉离婚,并请求法院判令朱某某返还彩礼、“三金”及婚后转账等合计13万余元。朱某某同意离婚,但辩称彩礼属于婚俗赠与不应返还,婚后转账为夫妻共同生活支出,亦无需返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均同意离婚,且此前多次起诉离婚,应认定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
关于彩礼返还问题,法院指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后短期共同生活是否构成返还阻却事由”。虽然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实际共同生活时间很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亦未建立起稳定、持续的夫妻共同生活实质。因此,不能简单适用“登记结婚即不返还”的规则。结合婚后实际共同生活时间、婚姻存续时间、彩礼金额等情况,酌定朱某某返还3万元彩礼。
关于婚后转账部分。法院认为,相关转账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其中包含具有特殊含义的金额,双方亦无明确借款约定,故认定为共同生活支出,对返还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判决准许二人离婚,朱某某返还彩礼3万元。
来源: 曾都法院
编辑/整理:钱伟 出品:随州派(随州门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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