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形态的多元化,婚姻家庭纠纷中的财产争议愈发复杂。从婚内房产赠与的效力拉扯,到网络打赏引发的夫妻共同财产流失,这些横亘在亲密关系中的法律难题,往往成为矛盾爆发的核心焦点。对于此类行为,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周达律师结合最新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系统梳理了核心裁判规则,供大家参考。
房产未过户如何确定归属
夫妻之间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给予另一方,但在离婚时尚未办理过户手续,房屋究竟该归谁,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
周达律师指出,针对这一情况,《解释二》第五条第一款确立了区别于普通赠与的特殊裁判规则。法律不再允许给予方在离婚时单方面行使任意撤销权,而是回归到“家庭共同贡献”的本源进行考量。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时,不仅要审查给予目的,更要综合考量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若给予方请求撤销,法院将判决房屋归给予方所有,但同时需确定是否对另一方予以补偿;反之,若法院认为由接受方所有更符合公平原则,则由接受方对给予方进行补偿。这一规定扭转了过去单纯依赖物权登记或赠与撤销权所带来的实质不公,强化了对家庭内部利他行为的保护。
法条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时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登记,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互联网直播打赏的普及,带来了新的夫妻共同财产处分风险。一方在配偶不知情的情况下,对主播巨额打赏,是否构成转移、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周达律师分析认为,《解释二》第六条对此类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否定性评价。该条规定,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家庭一般消费水平的,可以认定为“挥霍”夫妻共同财产。这一认定为无过错方提供了强有力的救济途径。一方面,无过错方可以在不提起离婚诉讼的情况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制止财产进一步流失;另一方面,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院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对实施打赏的一方少分或者不分。该规定不仅有效遏制了非理性消费对家庭基石的侵蚀,也通过司法裁判引导了健康的网络消费风尚。
法条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和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的“挥霍”。另一方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请求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婚姻不仅是情感的结合,更是法律的共同体。面对日益精细化的家事法律体系,无论是预先防范还是事后维权,都离不开专业的法律判断。 周达律师,深耕婚姻家事领域多年,始终坚持在法条与情理之间寻找最优解,以严谨的专业素养和敏锐的实务洞察力,为每一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助力在法律的框架内妥善安放情感与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