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王某与配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便起诉离婚。王某主张返还彩礼5万元,一审法院结合实际情况判决部分返还,王某不服上诉,认为应全额返还。此种情况下,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的夫妻,离婚时彩礼返还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也迪律师解答

首先,现行法律框架下,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的,离婚时彩礼一般不予返还。但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共同生活时间极短,这是法院考量彩礼返还的重要因素。婚姻的本质是长期共同生活,短暂的共同生活难以体现婚姻的实质内涵,因此不能直接适用“不予返还”的一般规则。

其次,法院判决需兼顾多重因素。一审法院并非单纯依据登记情况,而是结合彩礼实际使用、嫁妆情况、双方过错、当地习俗等,对返还数额作出合理认定,该逻辑符合彩礼返还的法律解释精神。

最后,王某主张全额返还缺乏依据。彩礼返还的条件十分严格,仅未办理登记、未共同生活或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才符合法定返还情形。本案中双方已登记并短暂共同生活,且无证据证明存在上述法定情形,故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一审部分返还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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