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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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中,如果双方签订了有效的《决算协议》,则工程价款应该依据决算协议进行认定。
那么,如果决算协议存在恶意串通且结算价畸高,法院会如何认定工程价款呢?
最高院在《沁阳市连启钢构建安有限公司、河南省东徕信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在恶意串通及价格虚高的事实成立时,仅依据《决算协议》认定工程价款缺乏事实和法律基础。法院应重新查明已完工程应付价款,并依法处理。
最高院认为,
史祥云与东徕信劳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秋来的通话录音内容显示,史祥云作为连启钢构公司的代理人在签订《决算协议》时就收取好处费并压低工程款事宜与张秋来存在沟通。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河南蓬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PYJD2015-001的《鉴定意见书》显示,涉案工程已施工部分造价即使扣除异议项目造价仍超出《决算协议》确定的金额与东徕信劳务公司已付款金额之和。
在此情形下,仅仅以涉诉《决算协议》来认定工程价款,依据不足。
本案中,应当查明连启钢构公司完成的工程部分应付价款以及其与东徕信劳务公司结算中就价款形成的意见,在此基础上依法处理本案。
最高院案例明确了“形式结算”不能对抗“实质造价”的裁判规则。即使存在经双方签字的《决算协议》,若存在恶意串通或价格显失公平等情形,法院仍可启动实质审查,通过司法鉴定等方式还原真实造价,避免权利人因他人恶意行为而遭受损失。
周军律师提醒,当发现决算协议存在恶意串通且结算价明显不合理时,当事人要及时固定相关证据,如双方恶意串通的沟通记录、资金往来凭证等,依法主张协议无效并请求重新核定工程价款,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借助专业法律知识和经验,更好地应对复杂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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