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手往窗外扔个东西而已,没砸到人就没事?”
2026年1月1日新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首次将“高空抛物”列为单独的治安违法行为明确了处罚标准。只要高空抛物危害公共安全,无论是否造成后果都将依法处罚。
近日,杭州市萧山区城厢派出所接到陈女士(化名)求助,称自己在家往外探头擦窗户的时候,突然感到头顶一阵冰凉,发现高层有人倒水下来淋到了她头上,所幸未造成人员受伤。
派出所视频队立即开展分析研判,快速锁定高空抛物者为该居民楼13层某室住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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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随即上门将住户江某传唤调查,江某称为图方便,将刷锅水从窗口处倒出。目前,江某已被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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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该案系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施行后,全市首起高空抛物处罚案例。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四)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升放携带明火的升空物体,有发生火灾事故危险,不听劝阻的;
(五)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有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危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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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高空抛物
共同守护“头顶上的安全”
来源 萧山公安
编辑 成嘉怡
审核 毛迪 王晨郁
校对 彭申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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