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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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执行程序中,评估报告是确定执行标的价值的重要依据,直接影响拍卖、变卖的进程与结果。法律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提出书面异议。
那么,如果在执行标的流拍后当事人才主张评估报告程序违法、结论错误的,如何救济?
最高院在《青海昊源矿业有限公司、秦某政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案》中明确:
执行拍卖中,当事人超过法定期限提出异议,不符合执行异议案件受理条件。如果异议内容可能影响流拍后以该次评估报告为依据进行以物抵债的价格,涉及被执行人的实体权益,执行法院仍应通过执行监督程序予以审查。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案涉执行标的流拍后,复议申请人才主张执行标的的评估报告程序违法、结论错误,应当适用何种程序予以救济。
评估机构根据人民法院的委托进行的评估属于人民法院执行行为的辅助行为,人民法院对于评估机构和人员是否具备评估资质、评估范围是否符合要求、评估程序是否严重违法等事项具有审查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可以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申请重新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对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上述异议,执行法院可以通过执行异议程序进行审查。
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昊源公司在拍卖前并未提出异议,而是在案涉标的物已经拍卖并流拍后才提出异议,超过了上述规定关于收到评估报告后十天内提出异议的期限,不符合执行异议案件受理条件。因此,青海高院(2016)青执异24号执行裁定驳回昊源公司的异议申请,该意见结论正确。
但昊源公司提出的评估拍卖的范围错误、评估人员的资质不合法、评估方法侵害其合法权益等问题,可能影响流拍后以该次评估报告为依据进行以物抵债的价格,涉及被执行人的实体权益。因此,对于昊源公司超过法定期限提出的异议,执行法院仍应通过执行监督程序予以审查。对于其所称青海高院属于重复执行的有关事实问题,也应一并审查。
周军律师提醒,执行标的拍卖中,当事人主张评估报告程序违法、结论错误的,应按时在异议期限内提出执行异议,否则法院不再受理。但是评估错误可能影响流拍后以该次评估报告为依据进行以物抵债的价格,涉及被执行人的实体权益,仍可通过申请执行监督程序进行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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