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柳琛琛
2024年2月27日,女子为买房将40余克的金项链和10余克的金戒指作为定金交给男子。事后,男子违约,被女子诉至法院。1月30日,极目新闻记者从裁判文书网获悉,青海省天峻县人民法院判决男子返还上述财物,如不能返还,则折价赔偿。关于折价赔偿的金额,极目新闻记者注意到,判决书载明,涉该案黄金饰品的价值应当按照交付时的价值确定,而非女子主张时间节点的金价。由于黄金价格上涨,两者价格相差220余元/克,涉及金额12000余元。
2024年2月27日,女子浪某和男子尕某某经口头协商,由尕某某协助浪某购买一套房产。经尕某某要求,浪某将其所有的黄金项链一条(42.75克)及黄金戒指一枚(12.55克)作为定金交付给尕某某。事后,尕某某未履行协助购房义务,浪某购买房产,亦未返还上述财物。
浪某向法院请求,判令尕某某返还原告上述金项链和金戒指或等值现金(按照2025年4月30日的黄金市场价格856元/克,为47336.8元),并承担浪某的诉讼指导费2800元。法院于2025年5月9日立案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法院认为,两人之间通过口头协商达成的定金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浪某已实际向被告交付了黄金饰品作为购房定金,履行了合同义务。尕某某在收取定金后,未能履行协助购房的合同义务,且经浪某催告后仍未返还定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依据法律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现浪某仅主张返还定金原物或等值现金,系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未超出法律规定的保护范围,法院予以支持。
庭审中,法院认为,定金合同中,定金的数额应以实际交付时的价值为准。本案中,双方于2024年2月27日交付定金时,虽未书面明确约定黄金饰品的具体价值,但浪某原提供的某黄金品牌发票能够证明该黄金在购买时的价值基础。女子主张按近一年后的2025年4月30日金价计算,缺乏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
法院认为,黄金作为贵金属,其市场价格存在波动性,这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范畴。原告主张以违约行为发生后的某个时间点(2025年4月30日)的市场价格计算损失,实质上是将定金返还责任与损害赔偿相混淆。本案中,双方约定的定金标的物为特定黄金饰品,并非金钱债务,其价值应当以交付时双方认可的价值为基础确定,按照交付时的价值返还更符合公平原则。2024年2月27日该品牌黄金价格为628元/克,原告主张按2025年4月30日金价计算黄金价值,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男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浪某的黄金项链(42.75克)及黄金戒指(12.55克)。如不能返还,则折价赔偿人民币34728.4元【(42.75克+12.55克)×628元/克】。尕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浪某支付2800元维权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来源:极目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