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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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公司债务纠纷,若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法定代表人通常会被限制高消费。

那么,法定代表人变更但未办理工商登记的,能解除限制消费吗?

最高院在《刘某涛、傅某等执行监督案》中明确:

仅内部变更法定代表人而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原则上不能解除限制消费;仅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且能举证证明已非实际控制人、不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时,才可能获法院准许解除。

本案的审查焦点是:对刘某涛的限制消费措施是否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在被执行人系单位的情况下,对单位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

本案中,被执行人感知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根据上述规定,刘某涛作为感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不得实施规定的行为。

刘某涛提出股东会已解除其法定代表人资格,已不再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但工商登记行为具有公示效力,且如果刘某涛已被解除法定代表人,其应当变更登记,在未进行变更登记的情况下,仍然应认定其系感知公司法定代表人。

且,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不属于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这四类人。

综上,刘某涛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1条规定,裁定驳回刘某涛的申诉请求。

周军律师提醒,法定代表人变更但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原则上不能解除限制消费。内部决议仅对内有效,工商登记的公示公信力是法院认定法定代表人的核心依据。原法定代表人需先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再举证证明已非实际控制人、非直接责任人员,才能通过善意文明执行路径申请解除限制消费。若遇 “挂名” 法定代表人被限制消费的困境,不知如何收集证据、选择程序,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因程序不当错失维权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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