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实践中劳动者实现被迫解除的方式多种多样,因劳动者操作失误或判断失误导致请求不予支持的十分常见。(具体可参考,《》)故而,不少用人单位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除时间产生误解,进而产生法律风险。

那么劳动者被迫离职,用人单位需在何时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法律解答」

先看法条。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可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社保转移手续不因解除或终止的具体原因而发生变化,也不因劳动者是否办理工作交接手续而发生变化。

解除权属于形成权,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到达用人单位时,即发生解除的法律后果。除非用人单位同意,否则劳动者一般不得撤销。当然,劳动者可以撤回,但是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用人单位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用人单位。这就意味着用人单位收到劳动者的解除通知书时双方劳动关系即已解除。

进一步来说,用人单位应当从收到被迫解除通知书的次日起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即便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该期间亦不会产生中止、中断的法律效果,劳动者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亦不会影响劳动合同已解除的事实。

换而言之,倘若用人单位在劳动仲裁裁决书生效后再办理转移手续,则有可能会因超过十五日给劳动者造成损失面临赔偿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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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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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之焰,律师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话题下优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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