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淮阴市特殊钢总厂清算组及其代理人李某洪反映,最高法在审理该厂与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等单位的返还原物纠纷案中,存在程序问题和事实认定争议的问题,导致企业维权陷入僵局。该案争议焦点为企业出资人身份认定,涉及亿元资产归属,但最高法二审、再审及信访答复均照抄原审的理由,维持原裁定,未审理清算组的诉求,导致其长期申诉无果,被指未实质性回应关键证据和法律程序问题。
案件背景:出资人身份成争议核心
淮阴市特殊钢总厂(下称“特钢厂”)成立于1990年,虽登记为集体企业,但实际资金均由法定代表人张生林从上海引资而来。
投资单位特钢厂(95年验资证明)
(村、乡集体无投资)
1996年因资金链断裂停产,1998年与债权人上海淮钢等三家公司达成协议,通过转移部分注册资金清偿三公司债务,并在工商年检报告书登记,工商机关年审通过。然而,2000年,淮安开发区等相关单位伪造证据,通过虚假调解侵占该厂亿元财产。2015年,江苏高院撤销了原虚假调解书,但其拒绝归还财产。
2018年,该厂清算组(负责人张某萍)向江苏高院提起诉讼,诉求淮安开发区等相关单位返还被侵占的财产(估值超5亿元),但江苏高院一审以“清算组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起诉,认为三公司非工商登记的出资人。最高法二审(2021)民终715号、再审(2021)民申5055号均维持原裁定,认定《年检报告书》“不足以证明三公司出资人身份”。
清算组质疑:最高法出现程序问题
清算组在举报材料中指出,最高法的裁定存在两大问题:
1. 程序空转,审查流于形式
二审、再审裁定及信访答复“全文照抄原审违法理由”,未对上诉、申诉中的事实和理由及提交的16份证据及6项核心争议(如工商登记效力、债转股事实)进行审查和回应。
没有依申请调取被对方控制的特钢厂账册,也未开庭或听证,与《民事诉讼法》关于二审应当对上诉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再审应围绕申请再审事由进行审查的明确规定不符。
2.对裁判理由持有异议
民事否定行政行为效力: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工商机关对年检报告的审核属行政行为,未经法定程序撤销前应推定有效。但最高法以“无验资证明”为由否定其登记效力,存在民事审判越权干涉了行政职权。
隐匿证据:清算组称已提交证明“存在债权债务关及债权转出资”的证据(如《联合投资协议》、付款凭证、证人证言),但裁定书仍认定“未能提供证据”。
法律争议:民事审判能否否定工商登记的公定力?
举报材料援引公开发布的最高法(2017)行申1164号典型判例,强调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未经撤销前对其他国家机关具约束力。清算组认为,特钢厂《年检报告书》已通过审核,民事审判无权直接否定其效力。此外,原审未对“被告控制特钢厂账册”问题作出处理,被指剥夺当事人诉讼权利。李某洪称:“最高法的裁定不仅损害司法公信力,更导致特钢厂没有了合格出资人,亿元资产被侵占后无适格主体追索。最高法究竟保护谁的利益?”
法律学者指出,此类案件需厘清两点:
1. 民事审判能不能否定工商行政机关审核通过的工商登记资料的效力?该案依法怎样分配举证责任?
2. 该案裁判结果造成特钢厂没有了出资人。法院应当释明谁是特钢厂适格的出资人?否则,侵权人就永久侵占他人财产而不被追究!
目前,李某洪已经将举报材料递至相关部门,相关部门还未对相关异议作出回应。希望相关部门重视起来,还原案件真相,维护法律公正和企业合法权益。法治环境才是真正的营商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