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罪与受贿罪有没有区分的必要
行受贿犯罪是典型的对合犯,共生互动,但并不是共同犯罪,不按照共同犯罪处理。贿赂犯罪采取的是异罪异罚的处理方式,现实原因在于行贿本身往往具有被动性,即便主动行贿,也是因为国家工作人员所处地位和职权决定。因此,行贿受贿采取异罪异罚的刑事责任方式处理。
当然随着《刑法修正案(十二)》对行贿罪的修改,我相信对于行贿行为的打击会趋严、趋重。反过来想,没有行贿就没有受贿也有道理。
刑法及办理贿赂犯罪案件司法解释对于行贿罪和受贿罪的规定如下:
初看行贿罪与受贿罪量刑幅度是一致的,区分没有意义。但是仔细对比就会发现,二者犯罪要件并不相同,而且相应量刑幅度的犯罪数额及情节也不相同。既然二者之间存在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数额及情节不同,如果出现错误指控的情况,区分二者就可能会实现无罪或者罪轻的效果。
比如在招投标过程中,投标方通过国有招标代理向评标专家送礼实现中标的。招标代理是否构成犯罪?若有罪,构成何罪?实务中分歧较大,分别有受贿罪、行贿罪,以及非公行受贿和不构成犯罪。理论上讲,开展招标代理过程中,代理公司没有职权决定评分结果、中标结果,没有受贿的基础,不应按受贿罪处理(共犯另说)。但是作为中间通道的代理人有没有可能触犯了行贿罪的红线呢?还有,不存在从事公务行为的话是不是又有非公行受贿的问题呢?
单就行受贿罪而言,数额在“20万<100万”之间,就存在行受贿区分的必要,也有非公受贿与受贿罪区分的必要。
细究之下必有新得,但前提是罪与罪、罪与非罪之间有明确的区分,只有如此才有辨别基础和可能,处罚不同也才有辩护的必要。
实务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理论上认为不可能的事情,比如行受贿不可能混淆,但在实务中都有可能发生。所以,我们要做的是基于理论和法律规定,以善于发现事实的眼光,区别此罪与彼罪,罪与非罪。
行贿罪与受贿罪有没有必要区分,还有非公受贿与受贿罪有无区分必要,其实这本不是需要讨论的问题。但是在办案过程中,我们听到办案人员说,有区分的必要吗?你看量刑幅度没有差异。由此当事人就有很多的疑惑和不解。
行贿罪与受贿罪是两个不同的罪名,自然应当区分,否则就是“应用法律错误”,而且也有区分的基础。二者犯罪构成要件及量刑幅度所对应的犯罪数额和情节又有差异,由此对应的刑事责任或者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就可能截然不同,自然也有区分的必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