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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周文斌与吴丽华系夫妻。周文斌是郑秀兰与周建国(2018年去世)之子,另有一弟周文涛、一妹周文娟。

1998年,周建国作为甲单位职工,获得一套公有住房购买资格。因夫妻二人已在别处居住,且儿子周文斌刚结婚、在外租房,全家口头商议:由周文斌夫妇出资,以周建国名义购买一号房屋。

同年12月,周建国与甲单位签订《公有住房出售协议》,购房款4.4万余元及维修基金1500余元,由周文斌夫妇支付。房屋交付后,周文斌一家装修入住,并持续居住至今。

2012年,房屋登记在周建国名下。此后,周建国曾表示“房子是你们的”,但因嫌过户手续费高,一直未办理变更。2018年周建国去世后,周文斌多次请母亲郑秀兰配合公证确认产权,郑秀兰虽口头承认“房子是你们出钱买的”,却始终拒绝签字过户。

2020年,周文斌、吴丽华起诉,请求:

判令郑秀兰、周文涛、周文娟协助将一号房屋过户至其名下;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不存在借名买房合意,仅有部分出资,可能是借款或家庭共同生活支出;

房屋登记在周建国名下,属于其遗产,应由三子女法定继承;

周文斌长期居住,是因与父母同住,不能反推产权归属。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驳回周文斌、吴丽华的全部诉讼请求。

注:法院认为,仅有出资+居住,不足以证明存在借名买房合意,房屋仍属周建国遗产。

三、法院说理要点

法院指出,本案核心在于:是否存在“借名买房”的明确合意。

经查:

一号房屋的购房合同、产权证均登记在周建国名下;

周文斌虽支付了部分款项,但未提供书面协议、聊天记录、公证书等直接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名约定;

被告认可周文斌出资约3万元,但主张系家庭内部借款或共同生活支出;

周文斌提交的“家庭会议录音”和“居住缴费凭证”,无法单独证明产权归属;

法院认为:父母与子女同住、子女承担部分费用,符合中国家庭常态,不能据此认定房屋归子女所有。

法院强调:

“借名买房需有明确合意+完整证据链。

仅有出资和居住事实,不足以推翻不动产登记的公示效力,更不能否定房屋作为遗产的法律属性。”

四、律师提示

本案揭示了“家庭内部房产出资”最常见误区:

“出钱=有房”是重大误解:

父母名下房产,即使子女全额出资,若无明确约定,法律上仍属父母财产;

口头承诺风险极高:

“房子是你的”这类话,若无录音、书面确认、第三方见证,难以作为有效证据;

居住≠所有权:

与父母同住并缴水电费,是家庭义务,不能反推产权归属;

单位房特殊性强:

公有住房带身份属性,非本单位人员无法直接取得产权,借名风险极高。

✅ 建议:

若确需借父母名义购房,务必签署书面协议并公证;

保留付款凭证+父母书面确认+村/单位同意证明;

最稳妥方式:父母生前通过赠与或买卖完成过户,避免身后纠纷。

借名买房律师靳双权团队专注处理亲属代持、单位房借名、遗产房产等复杂纠纷,已成功代理多起类似案件。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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