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象新闻记者 魏广宝 通讯员 徐曼 田杨/文图
自古以来,中国人做生意都讲究“言而有信”“和气生财”。在日常生活中,不少人顾及朋友交情,为了快速达成交易,常常选择采用简便的口头形式订立协议。但是,现代经济社会注重契约合同,口头约定的合同是否有效?存在哪些风险?近日,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双方仅通过口头约定房屋租赁事宜,后因案涉房屋损害问题双方引发争执,现诉至法院请求赔偿,这种情形是否能够被支持呢?
2019年9月份,李某租用张某的三间厂房,双方口头商定租期5年,租金4000元,李某于2019年2月23日支付张某4000元,双方未签订租赁协议。租赁期满后,李某拒不返还租赁房屋。2024年4月10日上午,李某将租赁的厂房三面墙体砸了4个洞口。张某得知后报警,辖区派出所委托评估公司对被损毁的四处墙体进行鉴定,经鉴定案涉财物损失价值为3800元。现张某要求李某立即修复损坏的厂房并赔偿房屋损失3800元,同时返还侵占的厂房。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与李某经口头协商,李某租赁张某购买的三间厂房,双方形成租赁合同关系。现五年租期已经届满,双方后续形成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现张某请求李某返还厂房,视为向李某主张解除租赁合同,应当予以支持。对于李某在租赁期间损害厂房的行为,经鉴定案涉财产损失价值为3800元,李某应当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经济赔偿。法院最终判决:一、解除张某与李某之间的租赁合同;二、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腾退其租赁张某的三间厂房;三、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修复厂房,若逾期未修复,赔偿张某3800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口头合同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且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即具有法律效力。但法官提醒,口头合同因缺乏书面凭证,易在履行中出现“举证难”问题。例如本案中,若双方对租期、租金等约定存在争议,可能因证据不足影响维权。实践中,涉及财产租赁、买卖等经济活动时,建议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标的、数量、价格、履行期限等条款,并留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以降低纠纷风险。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规定,租赁期限超过 6 个月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随时解除合同,但需合理通知对方。
本案表明,口头合同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具有法律效力,但“空口无凭”的约定仍存在举证风险。在经济交往中,“一言为定”的传统诚信观念需结合书面协议作为保障,才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权益。
【编审:赵勇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