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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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碰到很多劳动者因为单位原因被解除劳动合同,同单位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后咨询律师才发现,还有很多应该主张的权利和要求的经济补偿、赔偿都未注意到,签完协议后才知道很多应享的补偿、赔偿和权利都白白放弃了。
那么非劳动者过错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哪些经济补偿、赔偿并主张哪些权利呢?
周军律师总结代理过的相关案例经验,汇总为以下几类:
一、单位拖欠的薪酬、绩效类
1. 未支付的当月工资;
2. 拖欠的工资和加班费;
3. 未休的年假补偿工资;
4. 提成、绩效和应折算的年终奖;
5. 尚未报销的合理支出等。
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和赔偿类
1. 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劳动者服务年限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通常所说的N);
2.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一个月通知的,应再补偿一个月工资(通常所说的N+1);
3. 如果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双倍支付经济补偿(通常所说的2N);
4. 单位未签劳动合同的,还要支付未签合同期间两倍的工资等。
三、欠交的五险(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和失业险)类
1. 单位未给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保,或欠缴、少缴的,应予以补缴;
2. 因未缴、欠缴或少缴给员工带来损失的,还应予以赔偿;
3. 员工因公负伤的,即使单位未购买工伤保险,也应按工伤待遇给予员工相应赔偿等。
要注意的是,如果是欠缴或少缴社保的,因为属于行政管理职能,劳动仲裁胜诉后,只能向社保管理和公积金管理机构投诉,由其监督单位执行,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详见上一篇文章《强迫员工签放弃社保协议,如何维权?》)
四、可以主张的相关权利类
1. 要求单位开具离职证明;
2. 如果劳动合同中有竞业禁止条款或另签了竞业禁止协议的,还可主张竞业禁止补偿等。
周军律师提醒,劳动者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主张以上经济补偿、赔偿和相关权利。如果要和单位签署《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也应该在以上基础上进行谈判,自愿达成一致后再签字。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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