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
这种情形实际并不多见,大多是劳动者对公司盖章的辞退通知书心心念念,求而不得。
现在用人单位都很谨慎,因为他们知道,送出去的很可能是一张2N的赔偿金支票。
如果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向劳动者已经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从法律角度来看,由于解除劳动合同权利是形成权,通知一旦送达,便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形成权已经实现,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

02
首先,不存在撤回已经送达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说法,撤回只适用于尚未生效,对于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件,只能撤销或作废。
在实务中,主要会出现以下三种情形。
(一)用人单位发现有违法解除风险,想单方撤销。
(二)用人单位发现有违法解除风险,与劳动者协商,愿意支付经济补偿,重新与劳动者签订协商解除协议。
(三)由于用人单位相关流程手续证据完备,劳动者觉得如果走仲裁可能一分钱拿不到,也不利于后期找工作,主动与公司进行协商,签协商解除协议,拿钱走人。
作为用人单位,想单方撤销已经送达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只是徒劳。
只要劳动者不同意,拿着通知书去提起劳动仲裁即可,至于是0还是2N赔偿金,由仲裁委和法院确定。
因此,第一种情形用人单位无法做单方撤销。
第二种和第三种都是其中一方提出协商,只要能协商一致,双方一致认同对已经送达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做出撤销或作废,基本没有什么风险。
第二种情形只要钱给的满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可能性就更大。
而第三种情形如果劳动者让利够大,也容易与用人单位达成一致。当然,如果用人单位认为百分之百是合法辞退,就不存在协商的可能了。

03
总而言之,谁先提出协商,一般会处于谈判的弱势地位,多少得损失点利益。
只要双方在没有在被胁迫的情况下,出于真实的意愿,撤销或作废已经送达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然后再签订协商解除协议,基本是没有问题的。
但是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务必要签订书面的协议,文字最好要包含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在协议的订立过程中,均不存在任何受到欺骗、欺诈、威胁、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等影响本协议效力的情形,双方一致同意作废某年某月某日甲方送达给乙方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二)如果能够录像录音,能够还原当时沟通的实际情况,对于文字的内容有一个其他证据佐证,则更好。
(三)协商的经济补偿少于N是否有效?
在之前的签字和录音录像佐证情况下,再想以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撤销签订的协商一致协议,难上加难。
一般视同对自身权利的合理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