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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错案最多的不是刑案,而是民事案件。

前文回顾:

真是大无语。

沈阳出了一个比Q岛“行人安全距离”更过分的判决。这次是盲人在盲道上行走,被视力正常的人撞了,结果要赔撞人者近三万。

这还不是法院调解,是法庭判决,一审这么判,盲人不服,上诉后二审还这么判。

比Q岛可是狠多了。下面是判决书全文,大家先消化一下。来自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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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看沈阳的判决。

法庭认定的事实是:2016年10月17日上午,秦女士在沈阳市和平区中兴街市场由东向西行走,姚先生在其身后行走,秦女士转身与姚先生相撞后摔倒受伤,住院31天。事后,秦女士起诉,要求姚先生赔偿经济损失128234.49元,包括医药费38470.01元、护理费8544.4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78120元以及残疾赔偿金等。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姚先生在行走过程中未与秦女士保持安全距离,亦未注意到身前情况变化,导致与秦女士相撞,故应对秦华身体健康受损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秦女士作为成年人,未尽谨慎注意义务,在未确认身后路况安全的情况下转身行走,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应当减轻姚先生的赔偿责任。

然后就判姚先生赔了医疗费26913.33元、护理费752.9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交通费500元。

姚先生是盲残4级,当时是在盲道上走路,他认为对方视力好,还侵占盲道,应当负全部责任。就上诉了。

但二审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姚先生在行走过程中未与秦女士保持安全距离,亦未注意到身前的情况变化,导致与秦女士相撞,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终审判决的结果是,给姚先生减了一两百块钱,还是要赔2万8000多。

逆天吧。这可比Q岛逆天多了。这相当于要求受害者在自己的专属安全区里,要为加害者的违法行为腾出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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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先讲法理。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及《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盲道是视觉障碍者独立出行的法定保障设施,普通行人负有无条件避让义务。

判决以”保持安全距离"要求盲人,是将普通行人的注意义务转嫁给特殊群体。盲道本应是排除干扰的"安全区",盲人使用盲道,就已经是履行了法律要求的注意义务。

盲道对视力正常者具有绝对排他性,视力正常者进入盲道,即构成先行过错,违规进入者需举证已尽最高注意义务。

法律要求普通行人主动避让盲道使用者(《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但未规定盲人需主动保持距离。碰撞发生在盲道时,应推定违规进入者秦女士存在过错。

沈阳这个判决,是要求盲人为他人违法行为买单,违背了特殊保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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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回顾一下Q岛案。

Q岛那个庭长上电视吹牛,说调解了一个撞人案例,被撞的人因为没保持“行人安全距离”,赔了撞她的人7万。

现在又反转了,说之前说错了,还放出了一个所谓现场视频。很多网友还是怀疑:这王某之前央视网说是男的,现在咋变成女的了?

我不说自己相不相信(出于安全起见)。假设庭长之前的确是说错了,那这谣言可够有影响力的——说举国沸腾不为过,和彭宇案有一拼。就这样过去了?

庭长可是有意传谣,如果换成普通网友,估计不是行政处罚,早抓起来要判了。所以,庭长是免罪符?

最后做个总结:中国错案最多的不是刑案,而是民事案件。因为刑案对证据的要求效力非常高,错判相对容易追责。民事裁判,绝对是各种葫芦僧判断葫芦案。

这两天大家就开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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