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西南宁,有这么一位老兄梁某,碰上了件烦心事,闹得那是满城风雨,最后还闹上了法庭。这事儿得从他出门办事那天说起,梁某开着车一头扎进了闹市区,本想着速战速决把事儿办了,结果呢,车在那儿兜兜转转好几圈,愣是一个停车位都没瞅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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咱这梁某虽说心急如焚,但也知道不能乱停车,那多没品啊,还违法呢!可这事儿实在太赶巧,他瞧着自己办事也就一会儿工夫,一咬牙,就把车靠右临时停在了路边。心想着,就一小会儿,应该没啥大问题吧,谁知道,这一念之差,后续麻烦事儿可就接踵而至了。

等梁某火急火燎办完事跑出来,好家伙,直接傻眼了,交警同志正在那儿给他的爱车贴罚单呢!一张罚单递过来,罚款 200 元,驾驶证还得记 3 分。梁某这下急了,赶忙跟交警解释,自己真就是临时停一下,求个通融。可这执勤交警那是铁面无私,二话不说就把处罚决定给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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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心里这憋屈啊,越想越来气,突然一拍脑门,感觉交警这处罚好像有点不对劲。嘿,咱这梁某也是个有脾气的主,二话不说,一纸诉状就把交警队给告上法庭了,非要讨个说法,撤销这处罚。

梁某在法庭上那是振振有词,有理有据。他指出,交警开的那《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居然没有执勤民警的签字或者盖章,这可就不符合规矩了呀!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这行政处罚没依据或者实施主体不明确,那可就是无效的。

再者说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56 条,违章停车顶多罚款 20 到 200 元,压根儿就不扣分,交警队这扣 3 分明显不对。还有,交警队提交的两张现场照片,一张车停路边,一张禁停标志,这两张八竿子打不着关系啊,怎么能作为处罚依据呢?梁某坚称,交警队这处罚事实不清,法律法规用错了,必须得撤销。

交警队这边也不含糊,义正言辞地回应:事发当时,梁某明明白白就在禁停路段停车,交警拍照取证那是按规定办事,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对他处罚那是有理有据,认定事实清楚得很,处罚依据一点毛病没有。

这事儿瞬间在网上掀起轩然大波,网友们纷纷开启 “吃瓜” 模式,发表各种高见。

有网友调侃:“这梁某也是个较真儿的,不过换我被这么罚,估计也得理论理论,这罚单可不是闹着玩的。”

还有网友理性分析:“交警执法得严谨,这处罚决定书没签字盖章确实容易让人挑刺儿;但梁某也得反思,明知禁停还心存侥幸,这下好了,闹得大家都折腾。”

更有网友感叹:“这事儿就是给大伙提个醒,交通规则可不是摆设,别为了一时方便,给自己惹一身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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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的时候那可是明察秋毫,仔仔细细一查,发现梁某停车的地儿确实设有禁停标志,这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明明白白写着禁停路段不能停车。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交警支队对他罚款 200 元,扣 3 分,完全在法定幅度内。

所以啊,法院最后认定,交警支队这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啪” 一声,驳回了梁某的诉求。

这事儿闹完,大家都得长个心眼儿。

一方面,交警执法得严格规范,一个小细节没做到位,就容易引发争议;

另一方面,咱们老百姓开车上路,可得把交通规则刻在骨子里,别耍小聪明,别心存侥幸。毕竟,安全有序的交通环境,得靠大家一起维护。这一张罚单背后,反映的是规则意识的大问题,希望梁某的事儿能给所有人敲个警钟,让咱们都做守规矩的好公民,别等到吃了苦头才追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