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区委依法治区委执法协调小组组织开展了行政执法典型案例评选,从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卫生健康等执法领域评选出了2024年度行政执法示范典型案例10件,涉及环境保护、未成年人保护、宠物医疗等热点问题,展现了全区行政执法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现将行政执法示范典型案例持续在“闵晓法”微信公众号刊登,以期发挥案例在行政执法实践中的示范指导作用,增强法治观念,形成良好法治环境。

案情简介

接线索反映,区卫生健康委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期间对某口腔门诊部开展现场检查,查见储某某单独在岗为病人洗牙;潘某、罗某和陈某在另一诊室为病人开展口腔治疗;抽查90份种植病历,检查报告单粘贴处均空白,首诊医生签字处、知情同意书医师签字处、手术医师签字处均空白;现场未查见病人李某某和高某某的纸质种植病历。区卫生健康委对该门诊部启动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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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2024年5月,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一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区卫生健康委依法作出“警告,合计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壹仟元整”的处罚决定。

案件评析

(一)案情分析

本案中某口腔门诊部严重漠视侵害群众健康权益。执法人员通过现场监督、线索摸排、询问调查、收集证人证言等方式固定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案件违法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得当、程序合法、行政处罚裁量合理,涉案医务人员也得到相应处理。

(二)法律适用

本案共涉及四个案由。

1.伪造病历资料。伪造病人检验报告的行为,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项,并根据《上海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以下简称《裁量适用办法》)一般情形中医疗机构伪造病历资料情节,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处罚决定。

2.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未落实病历管理等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导致90份种植病历不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规定,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并根据《裁量适用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责令改正并从重处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的处罚决定。

3.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未按照《口腔种植技术管理规范》的相关要求让接受种植治疗的患者在首次手术治疗前进行必要的血液检查及传染病筛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由于该门诊部还存在伪造术前检验单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一条,并根据《裁量适用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裁量基准》的规定,责令改正并从重处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肆万玖仟元整的处罚决定。

4.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使用执业助理医师储某某独立从事医疗执业活动,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鉴于其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危害风险较低,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并根据《裁量适用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从轻处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的处罚决定。

(三)执法示范点

近年来,通过与区内各临床质控中心的深度融合,形成了有机统一、集约高效的医疗质量安全全链条监督检查体系,也推进了卫生监督执法向深度广度拓展。本案除行政处罚外,还依据《上海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给予该口腔门诊部记11分的处理,这是针对医疗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现象而采取的一种记分管理制度,是实施信用惩戒的重要依据。针对本案中发现的口腔类医疗机构为降低成本、引流获客,不要求也不告知种植治疗患者在首次手术治疗前进行必要的血液检查及传染病筛查的问题,还向全区口腔类医疗机构进行了通报,以案为鉴,加强警示。

专家点评

医疗安全是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的生命线,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是国家卫生健康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患者的生命健康和医疗服务的质量。在该行政执法案例中,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调查询问等手段,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案件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得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门诊部及涉案医务人员进行了严厉处罚,有效维护了医疗秩序和患者权益。同时通过与区内各临床质控中心的深度融合,有力推进卫生监督执法向纵深拓展。

华东政法大学政府管理学院 刘乐明教授

供稿:闵行区卫生健康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