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任何

非法捕捞、非法垂钓等活动

可是偏偏有人不信邪

对“禁渔令”规定置若罔闻

使用电鱼器进行非法捕捞

最终将自己也“捕”进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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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日

吉安市井冈山市公安局森林分局

在合成作战室的大力支持下

查获一起非法捕捞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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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2024年12月31日凌晨4时许

森林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

汪某、牛某、吴某三人

存在非法捕捞行为

接报后

森林分局立即组织警力展开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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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汪某停放在辖区某路口的面包车内

查获各种鱼类2桶(共计80余斤)

并在牛某家中查获

电鱼工具2副、电瓶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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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犯罪嫌疑人交代

从2024年5月开始

三人在永新县、吉安县、遂川县等地

用电鱼工具电鱼的禁用方式

非法捕捞水产品

并将渔获物运回井冈山市进行售卖

由汪某进行收款(微信收款)

经核实

2024年10月至12月

汪某售卖鱼货获利已达6万余元

审讯过程中

犯罪嫌疑人牛某、吴某、汪某三人

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Q

为进一步提升群众对非法电鱼、炸鱼、毒鱼行为严重危害的认识,现将非法捕捞的违法犯罪行为作一下普法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来源:井冈山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