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网友咨询:

怎么认定出借的资金属于金融机构贷款转贷?

谭彩虹律师解答:

个人之间的借款,需是出借人将自有资金出借,如是从金融机构套取贷款后再出借,则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借款人能够举证证明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出借人尚欠银行贷款未还的,一般可以推定出借人的出借资金属于转贷资金,比如套取信用卡额度转借他人的行为即属于此类情况。出借人虽有尚未偿还的长期消费贷款但不宜一概认为系套贷。若出借人主张其出借的款项并非从金融机构套取,则需要对款项来源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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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彩虹律师补充: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谭彩虹律师

广东五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曾于大型国有通信企业工作,参与承办租赁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公司股东纠纷及相关衍生纠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等多种类型案件,并跟进顾问单位的合同审查工作,积累丰富的办案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