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如需帮助可关注,私信必复。
财产混同是指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无法进行明确区分,出现相互交融、界限模糊的状态。
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应当拥有独立的财产,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则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若存在财产混同情况,将可能导致公司丧失独立人格,打破股东有限责任的保护屏障,使得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那么,如果股东用个人账户偿还公司借款,构成财产混同吗?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王某诉吉林某景健身公司、张某娇等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明确:
公司股东用个人账户偿还部分公司借款的行为不构成财产混同。
法院认为,
公司股东仅使用个人账户单次偿还公司部分借款,并无其他证据证明导致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而无法区分的,不构成滥用情形,股东不因此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据此,如果股东用个人账户偿还公司借款只是偶尔发生的情况,并且存在合理、正当的原因,那么通常难以认定构成财产混同。
如果股东与公司之间存在特定的业务合作或事先约定,使得股东用个人账户偿还公司借款成为一种符合商业逻辑的常规操作。此时,尽管存在股东用个人账户偿还公司借款的行为,但它是基于正常的业务约定开展的,公司和股东的财产在本质上依然能够区分清楚,也不构成财产混同。
但如果股东长期、频繁地使用个人账户偿还公司借款,并且缺乏完善、清晰的财务记录来明确区分资金的性质、流向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使得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在实际操作中难以分清界限,这种情况下,就很有可能被认定为构成财产混同。
律师建议,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公司应建立健全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记录,这样即可清晰地反映股东个人账户偿还公司借款的每一笔资金的来龙去脉,包括资金性质(是借款、代付还是其他)、偿还的具体借款详情、后续的处理安排等,即使存在股东用个人账户偿还公司借款的行为,也更有利于证明公司与股东财产并未混同。
知法守法,希望大家都能充分使用法律武器,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如需帮助可搜索关注
公·众·号 “周军律师聊案子”
普及法律常识,帮您维护权益。
点赞关注分享,让亲友都得到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