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是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形式,也是确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基本前提,在劳动法中占据核心的地位。

网友咨询:

劳动合同中的必备条款有哪些?

谭彩虹律师解答:

劳动合同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除必备条款外,企业可以和劳动者依法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谭彩虹律师补充:

劳动合同订立主体:一方为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另一方是符合相关条件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谭彩虹律师

广东五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曾于大型国有通信企业工作,参与承办租赁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公司股东纠纷及相关衍生纠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等多种类型案件,并跟进顾问单位的合同审查工作,积累丰富的办案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