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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象山区法院审结一起刷单返利类诈骗案,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追缴违法所得。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23年8月起,被告人刘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上游犯罪分子实施诈骗犯罪,仍提供QQ账号加入签到做任务的诈骗QQ群做托,通过虚构成功领取佣金打赏使被害人信以为真,引导被害人下载链接的方式参与诈骗,被告人刘某某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元。

经公安机关侦查发现,2024年1月7日,被害人陈某某在两个QQ群中看到被告人刘某某等托发送的虚假获利信息后信以为真,继而点击QQ群中的网址链接下载APP,后被他人诈骗人民币31万余元。

2024年3月10日,被告人刘某某在省外某小区门口被公安人员抓获,同时缴获被告人刘某某使用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公民钱财,数额达人民币3107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予以减轻处罚。结合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等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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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作者:唐柳丽

编辑:唐柳丽

校对:戴嘉隆

初审:马贵君

审核:李思亲

素材来源:刘裕林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象山法院新媒体团队出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