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过程及结果:2024年11月21日,吴明福律师团队接到欧某委托,指派吴明福律师、张媚实习律师作为辩护人,他们通过阅卷,认真分析案件情节,结合《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综合分析欧某驾驶的机动车类型、醉酒程度、道路情况、行驶时间、速度、距离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确定了为欧某争取相对不起诉的辩护策略。后吴明福律师、张媚实习律师向承办检察官提交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以详实的法律依据和充分的事实支撑为基础,旨在向检察机关清晰阐述欧某的行为虽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相对不起诉的法定条件,从而最大程度维护欧某的合法权益。通过提交法律意见书,并积极与检察官沟通,最终贵港市某区检察院于2024年12月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众所周知,醉酒驾驶机动车会构成危险驾驶罪,那么,醉酒驾驶二轮电动车是否也会构成危险驾驶罪,人们却不甚清楚。从法律角度来看,判断醉酒驾驶二轮电动车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关键在于该二轮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范畴。如果其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等符合机动车国家标准,那么醉酒驾驶就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反之,则可能不构成。下面就吴明福律师团队成功办理的一起危险驾驶罪不起诉案件进行详细培析。
基本案情:某日晚上,欧某在贵港市某区一朋友家吃饭喝酒,吃完后,欧某便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回家,在经过一路口时,被执法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欧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达到危险驾驶罪入罪标准。
在这一案件当中,吴明福律师团队展现出了极为扎实的刑事辩护专业素养和高超的法律运用能力。他们对《意见》以及《刑法》等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有着深入透彻的理解,并且能够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巧妙地将这些法律条文运用到实际的辩护工作中。通过精心准备、严谨论证以及对每一个法律细节的精准把握,该律师团队成功地实现了不起诉辩护的目标,并为类似醉驾案件的辩护提供了宝贵的实践经验。
回到本文开篇之处,本案欧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就属于机动车范畴,那么普通民众该如何判断自己驾驶的二轮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呢?根据《电动车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规定,电动自行车的主要技术要求包括最高时速不大于20km/h,整车质量(重量)不大于40kg,且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连续输出功率不大于240w,轮胎宽度不大于54mm,蓄电池标称电压不大于48V等。同时,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时速在20公里以上、50公里以下,重量超过40公斤的电动车被作为“轻便摩托车”而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因此,整车重量大于40公斤、最高车速大于20公里每小时的电动车,属于机动车。现如今,二轮电动车已成为大多数居民日常短途出行的首选交通工具,每天上班、下班、接送小孩都能看到浩浩汤汤的电动车大军奔驰在道路两旁,而这些电动车,几乎都是时速20公里以上、重量大于40公斤,不得不引起重视。
吴明福律师团队建议,“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切勿心存侥幸。饮酒后切勿驾驶电动车或机动车,否则,一旦触犯刑法,锒铛入狱就得不偿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三条规定:“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醉驾案件,人民检察院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驾驶的动机和目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道路情况、行驶时间、速度、距离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认为属于犯罪情节轻微的,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