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的一周
九原区法院有哪些工作动态
一起看看吧~
工作动态
践行“如我在诉” 做实“立”解民忧
立案工作中如何做到“如我在诉”,是九原区人民法院不断钻研的课题。自2015年诉讼服务中心正式挂牌运行以来,每一个九法人都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职责使命铭记于心,树牢“如我在诉”的为民情怀,不断优化诉讼服务水平,提高纠纷化解效率,思考立案服务的优化方向……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赵鹏,男,198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
●家庭住址:包头市九原区韩庆坝村1-9-1-25号
●公民身份号码:15022219851126****
●执行案号:(2023)内0207执恢506号
●执行标的:2000000元
典型案例
男子饮酒身亡
共饮人被家属索赔,合理吗?
2024年2月的一天,吕某某与王某二人在某烧烤店共同饮酒吃饭至次日凌晨1点左右,王某饮酒过度,无法自行回家,付某(王某的妻子)担心王某安危便联系到吕某某,并告知其家庭住址,吕某某答应将王某送回家,但直至凌晨4:00仍未见吕某某将王某送回家。经调取监控录像得知,回家途中,王某因饮酒过度行动不受控制摔倒致头部受损、意识障碍,经小区保安拨打120,将王某送至医院,经过16天的救治,王某因医治无效死亡。付某认为,吕某某系共饮人,其在明知王某摔伤呕吐、意识障碍、呼之不应可能会出现伤亡的情况下,仍没有采取任何救助行为,应当承担王某死亡的赔偿责任及相应法律责任,故付某将吕某某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理认为,死者王某因酒后不慎从高处摔落致创伤性硬膜下出血医治无效死亡的事实清楚。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过度饮酒带来的巨大安全危险,其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故共同参与饮酒的朋友一般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判断共同饮酒者是否承担责任的关键在于其行为有无过错。按照共同饮酒的生活常识和行为人所应尽的注意义务,强迫性劝酒、明知对方不能喝酒而劝其喝酒、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等,均可以判定行为人有一定的过错。本案的关键在于共同饮酒人之间是否产生了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只有共同饮酒人存在义务而不履行,才对其不作为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法律理论中法律义务的来源有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和先前行为。尽管法律未明确规定共同饮酒者之间具有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但过度饮酒人处于高度危险状态之中却是众所周知的事实,故共同饮酒人相互之间具有相互提醒、照顾义务,未尽此义务者,可推定其存在一定的过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从监控视频可以看出,王某饮酒后明显出现走路摇晃、站立不稳、无法支配自己的行为,被告吕某某未及时将王某安全护送回家,在王某摔倒后未及时拨打120送医治疗,对王某人身安全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王某摔倒系自己饮酒后失去控制能力站立不稳导致,王某本人对自己摔伤后抢救无效死亡应承担绝大部分责任。根据各方过错程度,本院酌情判令由死者王某自行承担90%的事故责任,被告吕某某承担10%的事故责任。
“硬气”被执行人在司法拘留时“服软”了
2023年11月,常某驾驶的未投保强制责任险、未按期进行车辆审验的小型客车与王某驾驶的车辆相撞,致王某的车辆及另外两辆轿车受损,经交通管理部门责任认定,常某负全部责任,王某无责。责任认定后,常某拒不赔偿王某车辆修理费,王某遂诉至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常某赔偿王某各项损失共计一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常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王某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常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并多次致电沟通还款事宜,常某始终以判决不公平为由,拒不履行义务也不报告财产。
后执行法官依法传唤常某,耐心对其说明拒不执行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常某仍旧以各种理由搪塞拖延,态度坚决,坚称自己没钱,无法履行义务,执行法官见状决定依法对其采取拘留15日的强制措施。
前往拘留所的途中,常某这才反应过来,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瞬间慌了神,之前的强硬态度突然转变,立即服软,急忙打电话让其家属筹钱。最终,被执行人承诺3日内凑齐案款,并写下保证书。还款之日,双方当事人来到法院,在执行法官的见证下,被执行人偿还了全部欠款,案件顺利执结。
来源丨各相关部门
审核丨刘 杰
复审丨逯瑞杰
终审丨王锐军
▴ 点击上方卡片关注“包头九原法院”公众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