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承秦制,既继承秦成功的经验,也吸取了秦失败的教训。西汉初期采用黄老“无为而治”的治国方略,实行轻徭薄赋缓刑的政策,恢复了被战争破坏的生产力,缓和了社会矛盾。文景之时,国强民富,史书载“京师之钱累巨万,贯朽而不可校。太仓之粟陈陈相因,充溢露积于外,至腐败不可食。众庶街巷有马,阡陌之间成群”,一幅盛世景象,史称“文景之治”。到了汉武帝时,依靠黄老思想治理国家已不能解决时代出现的新问题。有鉴于此,董仲舒以“春秋公羊学”为基础,融合阴阳、黄老、法家等诸家思想,将传统的伦理观念与国家战略相结合,致力于“内圣”与“外王”的统一、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的统一,其思想主要集中于《春秋繁露》一书中,对两汉政治产生了深远影响。
“天”的系统
在中国传统伦理思想中,“天”是万物化生的本源,也是宇宙(包括人类)意义的终极依据。“天地者,万物之本,先祖之所出也。广大无极,其德昭明,历年众多,永永无疆。”“天”的神圣性,使人道效法天道,天道与人道贯通成为自远古以来中国思想的基本模式。董仲舒亦不例外。以尊天为核心,董仲舒建构了“天人相类”“天人感应”“法天而治”的思想体系。
天人相类。董仲舒认为,人是由“天”创生的,《为人者天》曰:“为生不能为人,为人者天也。人之人本于天,天亦人之曾祖父也。”人的形体、哀乐喜怒皆与天相副。“人有三百六十节,偶天之数也;形体骨肉,偶地之厚也;上有耳目聪明,日月之象也;体有空窍理脉,川谷之象也;心有哀乐喜怒,神气之类也;观人之体,一何高物之甚,而类于天也。”最终,他得出“以类合之,天人一也”的结论,即按类别区分,“天”与人是同类的。
天人感应。这是中国哲学中关于天人关系的一种唯心主义学说。古人认为天能影响人事、预示灾祥,人的行为也能感应上天。 在答汉武帝策问的“天人三策”与《春秋繁露》诸多篇章中,董仲舒以自然界中同类感应的现象,通过类推方法,指出天人之间存在着深刻的相互感应——上天能干预人事,人事也能影响上天。这种思想具有浓烈的迷信色彩,但是,其在限制统治者无限的权力、保证古代华夏国家的长治久安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法天而治。法天而治源远流长。《论语·泰伯》曰:“唯天为大,唯尧则之。”董仲舒系统化、理论化中国传统“法天而治”思想。一方面,治国应溯源于“天”,“天”是人世间的主宰。《郊义》曰,“天者,百神之君也,王者之所最尊也”。另一方面,他又把人世间的道德价值赋予上天,为国家战略确立了价值渊源。《基义》曰:“君臣、父子、夫妇之义,皆取诸阴阳之道。……是故仁义制度之数,尽取之天……王道之三纲,可求于天。”这样,董仲舒把战略与伦理都统摄于“天”的系统之中,再造“天”的权威,将内圣、外王理论重新纳入“天”的主宰之下,实现了战略与伦理的同构,为汉代国家治理奠定了理论基础。
“德”的范畴
面对封国诸侯叛乱、礼制混乱的社会局面,董仲舒继承和发展了“尊君”的思想,把君主作为伦理主体。同时,他又通过“天”对君主进行约束和限制。这主要体现在对君主德行的要求上。
仁。“仁”是中国传统伦理思想中的重要范畴。《仁义法》中说,“仁之法在爱人,不在爱我”,董仲舒指出仁的法则不是爱惜自我、而是爱护他人,具体来说就是爱民。有仁德的君主,会爱护百姓、恩及四方,甚至对于鸟兽昆虫都会加以爱护。《俞序》曰:“爱人之大者,莫大于思患而豫防之,故蔡得意于吴,鲁得意于齐,而《春秋》皆不告……不爱民之渐,乃至于死亡,故言楚灵王、晋厉公生弑于位,不仁之所致也。”有仁德的君主,会因为爱护百姓而为之计深远,防微杜渐。
义。《仁义法》曰,“义之法在正我,不在正人;我不自正,虽能正人,弗予为义”。“义”在于端正自我,而不在于端正他人;倘若连自己都不能端正,纵然能端正他人,也不能称之为“义”。楚灵王讨伐了叛贼、齐桓公治了袁涛涂的罪,《春秋》却不说他们合于“义”,这是因为他们虽然能端正他人,却未能端正自我。君主的“义”主要体现在贵微重始、戒骄戒奢。《立元神》曰,“君人者,国之元,发言动作,万物之枢机。枢机之发,荣辱之端也。失之豪厘,驷不及追。故为人君者,谨本详始,敬小慎微”。君主是国家之根本,其一言一行,都会对国家产生重大影响。因此,作为君主,更应谨言慎行,注重自我修养。
智。“智”是董仲舒伦理思想的重要范畴。具有“智”的君主,不仅能发现事物的苗头,还能把祸患消灭于尚未成形之时。如《仁义法》所言:“然则观物之动,而先觉其萌,绝乱塞害于将然而未形之时,《春秋》之志也,其明至矣。”鲁僖公一直等到敌兵到来时,才去应战,《春秋》对此是不加以称赞的;而鲁庄公在敌兵未来之时就主动出击,《春秋》称赞他,这是因为他忧虑长远、仁爱之心能施及远方。《必仁且智》曰,“莫急于智……不智而辩慧獧给,则迷而乘良马也”。智者能预见事物的发展规律,在作决策前,以智慧谋划并驾驭事物发展方向。
“王”的伦理
鉴于秦失其鹿的教训,西汉立国之初,有识之士就意识到仁义道德在守天下中的重要性。《史记·郦生陆贾列传》曰:“居马上得之,宁可以马上治之乎?……向使秦已并天下,行仁义、法先圣,陛下安得而有之?”贾谊在《过秦论》中说:“仁义不施而攻守之势异也。”董仲舒则进一步凸显了仁义道德在国家战略中的工具价值,提出了实现“外王”的具体伦理策略。
以和治国。“和平、和睦、和谐是中华文明五千多年来一直传承的理念。”《论语·学而》中“礼之用,和为贵”,《孟子·公孙丑下》中“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是儒家基本信念。董仲舒继承和发展了儒家传统“和”思想,提出了“德莫大于和”的思想,并把“和”作为基本的治国战略。如《循天之道》曰,“能以中和理天下者,其德大盛”;《楚庄王》曰,“缘天下之所新乐而为之文曲,且以和政,且以兴德。天下未遍合和,王者不虚作乐”。面对西汉初期社会不稳的局面,董仲舒主张以“和”维系社会的稳定。如《为人者天》曰:“政有三端:父子不亲,则致其爱慈;大臣不和,则敬顺其礼;百姓不安,则力其孝弟。”“以和治国”表现为以文德优先的战略。中国古代实施的是“宣德化而柔远人”的“德化”外交,武力的使用是受到严格限制的,往往是作为最后的手段加以使用的。董仲舒在《竹林》中指出:“考意而观指,则春秋之所恶者,不任德而任力,驱民而残贼之;其所好者,设而勿用,仁义以服之也。”应用修文德的方式,使四方来朝,协和万邦。
德主刑辅。鉴于秦重刑轻德的恶果和汉初的社会状况,董仲舒提出以德教为主、刑罚为辅的理念,并用形而上阴阳之道对此加以论证。《天道无二》曰,“天之任阳不任阴,好德不好刑如是。故阳出而前,阴出而后,尊德而卑刑之心见矣。阳出而积于夏,任德以岁事也;阴出而积于冬,错刑于空处也”。董仲舒在主张以“德教”为主的同时,并没有否认刑罚的作用。在他看来,德教和刑罚就如同春夏秋冬一样,不可或缺。针对“德主刑辅”的理念,董仲舒提出了具体的实施方法。第一,立大学以教于国,设庠序以化于邑。进行广泛的道德宣传,来达到教化百姓、移风易俗的功效。第二,主张轻刑慎罚,减少刑罚的施用比例。第三,《春秋》决狱,即以《春秋》作为审判案件依据,以犯罪者“心志”来判断其有罪与否,以及罪行轻重程度。
重义轻利。义利之辨是中国伦理思想史上的核心问题之一。“重义轻利”是先秦儒家主流价值观,董仲舒“义利观”与此一脉相承。董仲舒“义利观”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其一,“利以养其体,义以养其心;心不得义不能乐,体不得利不能安”,“义”与“利”皆不可或缺,推崇义利“两养”。其二,“义之养生人大于利”,强调重义轻利。
内圣外王之道是儒家治国安邦、安身立命之道。孔子开启了儒家内圣外王之道的先路,孟子和荀子分别从内圣和外王两个方向发展了孔子思想。董仲舒创造性地发展了内圣外王理念,拓展了孟子的内圣之道,深化了荀子的外王思想,统一于天道系统之下,为内圣外王之道的实现创建了切实的通道。《春秋繁露》以儒家思想为中心,杂以阴阳五行学说,构成了董仲舒的哲学体系,虽因古人的认知边界有其深刻的历史局限性,但也对中国传统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从此,儒学开始成为官方哲学,并延续久远。
来源:学习时报